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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4-041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于2013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稽查局下发的《立案稽查通知书》(编号:武稽查立通字【2013】0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3—018号公告)。

      2014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4】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公司2011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7,542.58万元,公司实际亏损6,989.59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盈利552.99万元,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不实。

      2、公司2012年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1,565.74万元,公司实际亏损1,903.52万元,而公司年报披露当年亏损337.78万元,公司2012年年报记载不实。

      三峡新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董事兼副总经理尹红、董事兼副总经理文革、董事李伟、董事会秘书张光春、独立董事梅顺健、独立董事殷明发、独立董事徐长生、副总经理罗晓光、副总经理黄世志、监事会主席陈智、监事陈永俊、监事黄永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

      1、对三峡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尹红、董事兼副总经理文革、董事李伟、董事会秘书张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5、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立董事梅顺健、独立董事殷明发、独立董事徐长生、副总经理罗晓光、副总经理黄世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6、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监事会主席陈智、监事陈永俊、监事黄永清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政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三峡新材、徐麟、刘玉春、张金奎、尹红、文革、李伟、张光春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局复核成立的,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公司研究,公司已决定不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人员将在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