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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苗业 公告编号:2014—063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5:00至2014年12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4-1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6,51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125%,其中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6%。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6,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05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0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5%;反对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747%;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0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5%;反对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747%;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50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85%;反对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