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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2014-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6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日前接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于燮康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接到董事、总经理林治国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燮康先生、林治国先生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对于燮康先生、林治国先生在任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4-065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二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于2014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中午12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共同投资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临2014-66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为收购新加坡STATS ChipPAC Ltd(以下简称“星科金朋”),本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共同投资协议,各方拟通过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收购星科金朋部分或全部股份。

      同意7票,无反对、弃权票

      2、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退出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临2014-66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上述《共同投资协议》,本公司与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退出协议》。

      同意3票,关联董事王新潮先生、朱正义先生、王元甫先生、沈阳先生回避表决,无反对、弃权票

      3、会议审议通过了《售股权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临2014-66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上述《共同投资协议》,本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售股权协议》。

      同意3票,关联董事王新潮先生、朱正义先生、王元甫先生、沈阳先生回避表决,无反对、弃权票

      4、会议审议通过了《债转股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临2014-66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上述《共同投资协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长电新朋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同意7票,无反对、弃权票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江阴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为加快MIS新型封装材料产业化发展步伐,尽快达到规模经济实现盈利,公司拟设立控股子公司江阴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中长电科技以现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江苏新潮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3,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由MIS材料厂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江苏新潮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的江阴芯智联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该公司向长电科技租赁厂房、设备等进行生产、研发、销售。

      同意3票,关联董事王新潮先生、朱正义先生、王元甫先生、沈阳先生回避表决;无反对、弃权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4-066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已于2014年11月3日起停牌。2014年11月7日,本公司发布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6日公司发布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年12月6日,公司发布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如下:

      一、本公司与新加坡STATS ChipPAC Ltd.(以下简称“星科金朋”)及其控股股东STSPL经协商达成一致,将排他期延长11天。

      延长后的排他期将在以下时点中较早时点到期,1、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关于收购提议的谈判停止;2、新加坡时间2014年12月31日当日下午5:00点。在经有关各方书面同意且获得新加坡证券业协会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期间可延长。

      二、尽管本次交易尚在论证和协商过程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推动交易进展,并就可能的交易做好准备,本公司与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了《共同投资协议》。

      三方拟共同出资在境内设立公司HoldCo A,HoldCo A与产业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100%持股的HoldCo B,再由HoldCo B于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BidCo,作为未来拟实施收购星科金朋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主体。

      三、基于上述共同投资协议,本公司与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签署了《投资退出协议》。

      四、基于上述《共同投资协议》,本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售股权协议》。

      五、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产业基金”)、苏州长电新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HoldCo B”)、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HoldCo A”)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六、以上《共同投资协议》、《投资退出协议》、《售股权协议》、《债转股协议》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在论证和协商过程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共同投资协议》、《投资退出协议》、《售股权协议》、《债转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共同投资协议》

      协议各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电”,芯电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间接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芯电、产业基金单独或合称为“投资方”)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各方拟通过共同设立的公司收购星科金朋部分或者全部股份。根据各方协商一致,由长电科技、芯电、产业基金共同出资在境内设立公司HoldCo A,HoldCo A与产业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100%持股的HoldCo B (HoldCo A和HoldCo B以下统称“HoldCo”),再由HoldCo B于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BidCo,作为未来拟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

      2、本次收购的实施基于以下条件的实现:

      (1)就本次收购行为,各方已经分别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或授权;

      (2)BidCo向星科金朋所发出的附条件的收购要约和正式收购要约的先决条件(若有)已获得满足或被有权豁免方予以豁免。

      3、长电科技以26,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认购HoldCo A 50.98%的股权,芯电以10,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认购HoldCo A 19.61%的股权,产业基金以15,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认购HoldCo A29.41%的股权。

      4、HoldCo B的认缴出资结构为:HoldCo A认购出资51,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产业基金认购出资1,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产业基金还将向HoldCo B提供股东贷款14,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并享有将贷款转为对HoldCo B股本的权利。

      5、本次收购所需的全部款项由BidCo利用HoldCo B的出资款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取得。若相关金融机构要求对BidCo贷款提供担保,则由本公司向其提供。

      6、在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满3年后的任何时间,产业基金有权选择将其向HoldCo B提供的股东贷款转为对HoldCo B的出资,该贷款转为出资后对应的股权比例为:[股东贷款本金/(转股前HoldCo B注册资本金额+股东贷款本金)]。

      7、在本次收购实施完毕满5年后,如果产业基金未选择行使《共同投资协议》规定的转股权利,Holdco B应支付从产业基金提供该股东贷款之日至本次收购实施满5年期间的利息,年利率10%(按每年365天计算),于本次收购实施满5年后的60日内支付。该等利息在本次收购实施满5年后一次性计提,之后,Holdco B应按季度支付利息,并应在本次收购实施完毕7年届满之日前偿还全部本息,还款日由产业基金指定。虽有前述规定,在该5年期限未届满时,如果本公司违反其与产业基金签署的《售股权协议》,前述股东贷款的利息支付时间应提前至《售股权协议》约定的时间,且前述利率将调整为15%。如果HoldCo B未能还本付息,本公司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在本次收购实施完毕之日(以BidCo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日为准)起24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任何一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HoldCo A、HoldCo B的股权应获得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前述约定不适用于:(1)一方向其关联方转让;为本协议之目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企业或其它实体;“控制”一词指拥有企业或其它实体百分之五十(50%)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权,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有权决定该企业或其他实体的人事、财务或经营决策(包括拥有任命该企业或其它实体多数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或其它主要负责人的权力);(2)芯电根据《投资退出协议》转让;(3)产业基金根据《售股权协议》转让。

      9、受限于《共同投资协议》对长电科技出售和股权的限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芯电和产业基金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HoldCo A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但在同等条件下,HoldCo A的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10、受限于《共同投资协议》对长电科技出售和股权的限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芯电或产业基金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HoldCo A的股权的,且HoldCo A的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则HoldCo A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同等条件一同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HoldCo A的股权。

      11、各方进一步同意,在投资方仍持有HoldCo A的股权的情形下,长电科技不得转让其持有的HoldCo A的股权。

      当投资方根据本协议、《投资退出协议》或《售股权协议》的约定向长电科技转让HoldCo A及/或HoldCo B的股份并成为长电科技股东的情况下,投资方承诺其对于持有的长电科技的股权将遵守适用法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所确定的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同时,产业基金承诺在持有长电科技股权的期间,在涉及长电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上与长电科技目前第一大股东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可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12、HoldCo和BidCo的董事会各由七位董事组成。其中,本公司有权在HoldCo和BidCo的董事会各委派四名董事,产业基金有权在HoldCo和BidCo的董事会各委派两名董事,芯电有权在HoldCo和BidCo的董事会各委派一名董事。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董事会董事数量及构成进行调整。HoldCo和BidCo董事会应当各选举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长由长电科技委派的董事担任。

      二、《投资退出协议》,

      协议各方:长电科技、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

      主要条款如下:

      1、投资方退出指本次收购实施完毕后,长电科技收购芯电半导体持有的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新科”或“HoldCo A”)19.61%的股权(“标的股权”)。投资方退出方式如下:

      (1)经长电科技及芯电半导体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投资退出的,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方式由长电科技及芯电半导体协商后通过发行证券方式、支付现金方式或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价格将在综合考虑境内外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反映相关股权的公允价值,且不考虑《共同投资协议》中产业基金向HoldCo B提供的股东贷款的利息,由长电科技及芯电半导体协商确定。

      (2)芯电半导体出售权

      (i)若长电科技及芯电半导体按照本协议约定经过友好协商后未能就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价格达成一致的,芯电半导体有权决定将持有的全部标的股权向长电科技出售,且有权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长电科技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长电科技不得拒绝,长电科技收购价格按照下列公式确定,且应当自收到芯电半导体发出出售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与其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ii)出售价格=出资额*(1+Rp)n;

      (iii)其中:Rp不低于10%,不高于12%;

      (3)长电科技及芯电半导体应积极配合尽快通过发行证券方式使标的股权在星科金朋股份交割完毕后转换为长电科技股份。

      2、若在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事项公告后18个月内长电科技未能取得股东大会或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就上述事项的批准的,则芯电半导体有权不经长电科技同意向任何其他方转让其所持股份,或要求新潮集团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协议收购芯电半导体持有的全部标的股权,长电科技及新潮集团不得拒绝。协议收购的对价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如果由于长电科技或新潮集团原因导致长电科技未能取得股东大会或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就上述事项的批准的,Rp应调整为15%。

      3、若长电科技的股东大会最终未批准根据本协议发生的投资退出交易,则芯电半导体除了有权不经长电科技同意向任何其他方(包括长电科技的竞争对手)转让其所持股份,或要求新潮集团依上述规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协议收购全部标的股权以外,还有权要求长电科技向其支付出资额的5%作为赔偿金,长电科技不得拒绝。

      4、在芯电半导体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出售权后18个月内,如长电科技(或其关联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作价高于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对价,则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对价应自动上调至该较高的作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时间成本导致的价格提高除外)。

      5、在本协议的同时或之后,芯电半导体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以优于本协议项下的收购收益率予以投资的,芯电半导体应比照相应年化收益率条件自动享受同等待遇。

      三、《售股权协议》

      协议各方:长电科技、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集团”)

      主要条款如下:

      (一)售股权

      产业基金应享有选择权(“售股权”),要求长电科技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向产业基金收购其持有的HoldCo A和HoldCo B的股权(产业基金持有的HoldCo A的股权称为“标的股权A”,产业基金持有的HoldCo B的股权称为“标的股权B”,两者单独或合计称为“标的股权”),长电科技有义务按本协议条款规定收购标的股权,如长电科技未按照约定收购标的股权,产业基金有权要求长电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二)售股权行使时间

      1、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一年后,产业基金有权行使关于标的股权A的售股权。

      2、如果收购股份交割满一年之前出现下述情况,产业基金有权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行使关于标的股权A的售股权:

      (1)芯电根据投资协议要求长电科技回购芯电持有HoldCo A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星科金朋在收购股份交割后,在财务、融资、知识产权、重大合同的延续等方面出现或预期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三年后,产业基金有权行使关于标的股权B的售股权。

      4、如果收购股份交割满三年之前出现下述情况,产业基金有权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行使关于标的股权B的售股权:

      (1)长电科技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星科金朋在收购股份交割后,在财务、融资、知识产权、重大合同的延续等方面出现或预期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星科金朋2017年度的经营状况未达到董事会届时要求的合理目标。

      5、长电科技及产业基金应积极配合尽快通过发行证券方式使标的股权在星科金朋股份交割完毕后转换为长电科技股份,如条件允许,星科金朋股份交割完毕后也可早于本协议约定时间转换为长电科技股份。

      (三)售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产业基金在行使售股权时有权要求长电科技以向产业基金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方式支付标的股权收购对价(“发行证券方式收购”),也有权直接要求长电科技以现金方式支付标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四)发行证券方式收购标的股权

      如产业基金要求发行证券方式收购,则各方应按照如下要求操作:

      (1)各方确定的长电科技的收购对价及收购方式应符合届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各方应本着有利于实施长电科技收购的原则,友好协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长电科技和产业基金应就收购对价进行协商,并在综合考虑境内外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反映标的股权公允价值。长电科技和产业基金应在对标的股权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应考虑产业基金已分担的中介费用)达成一致后90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股权

      如产业基金要求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则各方应按照如下要求操作:

      (1)长电科技和产业基金按协议规定确定标的股权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应考虑产业基金已分担的中介费用)。

      (2)长电科技和产业基金应在对标的股权公允价值达成一致后90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长电科技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必要的内部议事程序及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长电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批准。

      (六)约定回报价格收购标的股权

      1、在如下情形发生时,产业基金有权要求长电科技按照约定的回报价格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股权(“约定回报价格收购”):

      (1)产业基金要求发行证券方式收购后18个月内,发行证券方式收购未能获得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完成,且产业基金不同意延长时间;

      (2)产业基金要求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或发行证券方式收购后90日内,产业基金与长电科技未能就收购对价达成一致或未能在收购对价达成一致后90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回报价格为如下价格中的较高者

      (1)按照出资额*(1+R)n计算的固定价格

      其中:R=10%;

      n表示产业基金将出资额汇入HoldCo账户之日(含当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含当日)之间的天数除以365天。

      (2)如果芯电要求长电科技回购芯电持有HoldCo A股权的回报价格年化收益率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回报价格(就该回报价格对应的HoldCo整体公允价值而言),该较高的回报价格自动适用于产业基金。

      (七)18个月内收购对价调整机制

      1、在长电科技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交割日后18个月内,如长电科技(或其关联方)转让HoldCo股权(或以资产出售、转让HoldCo下属公司股权等方式达到前述类似效果)的作价高于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对价(但时间成本造成价格差异除外),则长电科技收购标的股权的收购对价应自动上调至该较高的作价。

      2、如长电科技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回报价格支付收购对价的,应将上述回报价格与按照前款自动调整后的价格的差额部分按照产业基金要求的时间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应给予长电科技合理的准备时间。

      (八)新潮集团的保证

      1、新潮集团对长电科技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长电科技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产业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标的股权的义务;

      (2)长电科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产业基金支付收购对价的义务;

      (3)长电科技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产业基金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长电科技和新潮集团同意,如果由于长电科技或新潮集团原因导致就标的股权A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产业基金要求发行证券方式收购后18个月内,发行证券方式收购未能获得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完成,且产业基金不同意延长时间),新潮集团应当将持有权益用于为HoldCo B对产业基金提供的股东贷款的本息偿还和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且股东贷款的利息应成为立即应支付,年利率从10%调升至15%。

      (九)长电科技的董事和股份结构

      1、长电科技和新潮集团同意,在产业基金就标的股权A行使售股权而成为长电科技股东且持有股份不低于长电科技总股本的3%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将支持产业基金向长电科技提名的2名人士选举为董事;在产业基金就标的股权B行使售股权时,提名董事人数不增加。若产业基金股份少于长电科技总股本的3%,则应退出董事席位。本次共同投资完成后至产业基金就标的股权A行使售股权前,产业基金有权向长电科技提名1名董事。

      2、产业基金在就标的股权B行使售股权前,将作出妥善安排,以保证在长电科技的实际拥有、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不超过新潮集团,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对股份的减持、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作出安排。

      四、《债转股协议》

      协议各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产业基金”)、苏州长电新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HoldCo B”)、苏州长电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HoldCo A”)

      主要条款如下:

      (一)债转股选择权行使时间

      1、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三年后,产业基金有权行使债转股选择权。

      (二)未行使债转股选择权时的股东贷款偿还

      1、产业基金未在本次收购股份交割五年内行使债转股选择权的,HoldCo B应按照如下约定计算并向产业基金偿还和支付股东贷款本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自产业基金提供股东贷款之日至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五年之日期间,股东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按每年365天计算)以及前述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HoldCo B应于收购股份交割满五年之日起60日内支付该等利息;

      (2)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五年后,HoldCo B应按季度支付利息。其中,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五年之日起每三个月届满为一个季度;股东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按每年365天计算)以及每个季度的实际天数计算。HoldCo B应在前述每个季度届满后10日内支付该季度利息;

      (3)股东贷款本金应在本次收购股份交割满7年之日还本付息。

      (三)股东贷款的提前偿还

      1、收购股份交割满五年之前,若出现《售股权协议》约定的情形(即产业基金要求发行证券方式收购标的股权A后18个月内,发行证券方式收购由于长电科技或新潮集团原因未能获得长电科技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完成,且产业基金不同意延长时间的情形),HoldCo B应立即偿还股东贷款本息,并且股东贷款利息及支付时间按照下述方式相应调整:

      (1)计息期间自产业基金提供股东贷款之日至股东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完毕日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2)股东贷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按每年365天)计算。

      (四)股东贷款的担保

      长电科技、新潮集团为HoldCo B在本协议项下股东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HoldCo B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向产业基金提供长电科技关于上述担保的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