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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4-73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45

      2、召开地点:公司注册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科技楼316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临时需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会议,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提议由董事马雅主持,与会董事表示同意。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公告刊登于2014年12月5日和2014年1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60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321,822,022股的17.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0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2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0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83,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票22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83,206股;反对:225,202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4%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83,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票22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83,206股;反对:225,202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林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78,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

      反对票229,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78,706股;反对:229,702 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刊登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03日、2014年12月0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斌、金建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4-7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余静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余静女士因个人身体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接受其辞职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余静女士的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董事会对余静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暂由公司董事李勇先生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尽快完成财务总监职务空缺的增补工作。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2日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研证券字(2014)第83号

      致: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监事刘鹏飞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鉴于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提案人提请在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增补张林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予以同意提交。2014 年 12 月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补充公告。并于2014年12月18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2日在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科技楼316室举行。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临时需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会议,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提议由董事马雅主持,与会董事表示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马雅女士主持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14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60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321,822,022股的17.9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4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0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关于增加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议案一:《关于增补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转让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4%股权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增补张林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采取了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全部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增补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83,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票22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83,206股;反对:225,202 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转让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4%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83,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票22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83,206股;反对:225,202 股;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增补张林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7,378,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

      反对票229,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78,706股;反对:229,702 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