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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报道简述

    近日《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杨现华发表了一篇题为《海亮股份并购资产收入存疑 大股东蹊跷增持》的文章,并引起相关媒体的转载。文章主要涉及以下事项:

    问题一:资产收购 大股东蹊跷增持

    问题二:竞争对手成最大客户

    问题三:财务数据打架

    本次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方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环材”)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付账款存在差异;海亮环材2014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4年6月30日应付账款金额相比较,增加额较大。文章由此推测认为海亮环材的销售收入不真实,有虚增营业收入的嫌疑。

    二、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上述报道中提及的问题做如下澄清:

    问题一:资产收购 大股东蹊跷增持

    说明:

    2014年11月25日,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3,096万股股票,成交价格8.05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次增持后,海亮集团共持有本公司 70,819.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5 %。海亮集团承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二:竞争对手成最大客户

    说明:

    从法律关系看,重庆远达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达”)是中电远达 (600292.SH)的全资子公司,海亮环材系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海亮环材和重庆远达不存在关联关系。

    从业务运行模式看,重庆远达主要从事烟气脱硝催化剂的生产等业务,海亮环材主要从事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的生产等业务。海亮环材和重庆远达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一方面重庆远达订单充足,生产能力不足,在综合考虑产能、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向海亮环材采购催化剂产品再进行销售;另一方面,海亮环材产能充足,有能力承接该类订单以增厚自身利润,且承接此类订单不影响其通过自有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拓展市场。海亮环材已充分考虑了市场和利润的因素,对重庆远达的销售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

    问题三:财务数据打架

    本次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方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环材”)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付账款存在差异;海亮环材2014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4年6月30日应付账款金额相比较,增加额较大。文章由此推测认为海亮环材的销售收入不真实,有虚增营业收入的嫌疑。

    说明:

    (一)海亮环材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海亮环材与中电远达控股子公司重庆远达销售模式和销售情况

    海亮环材根据销售合同向重庆远达销售产品,按照重庆远达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销售发票。

    (三)审计报告数据差异原因说明

    1、海亮环材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付账款金额存在差异约1,142.04万元,主要原因是:

    2013年9月,海亮环材与重庆远达签订了催化剂成品加工订单,订单总价为1452.04万元。海亮环材分别于2013年11月、12月分批向重庆远达供货。

    2013年12月,海亮环材根据上述订单约定向重庆远达销售产品,经重庆远达收货并验收确认,海亮环材于2013年12月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销售发票, 同时登记增加应收账款1142.04万元;因重庆远达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能收到海亮环材开具的发票,故未能在2013年12月作入账处理,导致海亮环材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金额与中电远达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应付账款存在差异。2013年12月末海亮环材向重庆远达开具销售发票情况详见下表:

    发票号开票日期名称金额(元)
    15635520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5635521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5635522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5635523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5635524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5635525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31438762013-12-27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31438772013-12-30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31438782013-12-30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31438792013-12-30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1,085,000
    131438802013-12-30SCR脱硝蜂窝型催化剂570,400
    小 计11,420,400

    2、中电远达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中电远达应付海亮环材的金额为4,438.73万元。2014年9月末,海亮环材对重庆远达的应收账款为7,911.03万元。上述数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2014年上半年,海亮环材对重庆远达催化剂的销售数量为1,940.50立方米,而2014年7-9月份,海亮环材对重庆远达催化剂的销售数量为1,807.92立方米。由于2014年三季度海亮环材对重庆远达的销售数量增加,导致2014年三季度末海亮环材对重庆远达的应收账款金额较2014年6月末有相应增加。

    公司对海亮环材与重庆远达的销售合同、发货清单、发票等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异常。

    综上所述,海亮环材不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

    三、必要提示

    1、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