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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5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希民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现场参加表决董事5人,通讯表决4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表决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了数项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与调整,公司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以适应新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57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 年1月26日起,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变更前采用的是财政部于 2006 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上述准则实施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58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15:00 至2014年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29,037,20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302,046,632 股的 42.7209 %。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730,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882%。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1,307,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27%。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5 %。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62,6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672%,反对 694,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38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60,318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1.4363%;694,591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7.8542%,38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7095%。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803,89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442 %,反对966,491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490%,弃权266,8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1,6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2.7864%;966,491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2.6724%,266,818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54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