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特别报道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
    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暨继续停牌公告
  •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  
    2014年12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B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3版:信息披露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
    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暨继续停牌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
    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7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18个月,保本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

      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4年12月17日(含)起至2014年12月24日(含)的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上述不同选择对应的费率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该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其余部分自动赎回,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将相应提前;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该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4、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2014年12月25日(含)起至2015年1月14日(含)的期间内申购本基金。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式、费率及具体规模控制方式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5、折算: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5年1月1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6、适用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情形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二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二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

      7、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12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4年12月17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4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及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提示,其他具体事项和详细规则请参见2014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规则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相关事项。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