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4-73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因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芭田股份,证券代码:002170)自2014年12月25日开市起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芭田债,债券代码:112149)在公司停牌期间正常交易,不停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4-74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发布了《芭田股份:关于增加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4日下午14:30开始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426,158,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1,553,360股的50.044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424,027,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51,553,360股的49.794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30,7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553,360股的0.2502%。
其中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37,719,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1,553,360股东4.4295%。
现场会议公司6名董事(独立董事何晴请假、独立董事王克请假、董事冯军强请假)、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6,157,0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7,718,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4,050,3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2,106,709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5,611,6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21%;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2,106,709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6,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