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天弘季加利理财 | |
基金主代码 | 000670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6月18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2月29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2月29日 |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4年12月29日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4年12月29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天弘季加利理财A | 天弘季加利理财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0670 | 000671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 是 | 是 |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个季度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开放期为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本次开放期为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投资人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天弘季加利理财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 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业务费用及计算公式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浙江稠州银行、长安银行。
(2)代销券商: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华龙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天相投顾
(4)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稠州银行、长安银行、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顾、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华龙证券。
7.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封闭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即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办理其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4年5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出现《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