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顺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4-54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卫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8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713,71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4年12月18日,公司向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吴斌、叶志华、杨大可募集的资金全部到位。同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543号《验证报告》:“截至2014年12月18日17时00分止,顺荣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79,999,972.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706,900.01元,顺荣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293,072.89元。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301021000315038,截止2014年12月18日17时00分,专户余额为462,199,972.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彧灏、黄永斌、莫瑞君,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胡衍军、付程、朱保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