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证券代码:000036 公告编号:2014-037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6日及2014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3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2月17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868,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51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_201,500_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179 %。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 选举朱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4,868,275 股;同意 354,666,77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818,974 股;同意 2,617,474 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 %。
朱力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张淼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4,868,275 股;同意 354,963,17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3 %。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818,974 股;同意 2,913,874 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7 %。
张淼洪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4年12月6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