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580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2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4]第1-00082号)。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
1 |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 | 54,760.00 | 54,760.00 |
2 |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 | 30,752.00 | 30,752.00 |
3 | 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项目 | 23,936.62 | 23,936.62 |
4 |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522.00 | 16,522.00 |
5 | 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 18,609.38 | 3,501.38 |
合计 | 144,580.00 | 129,472.00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已于2014年12月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 | 110906781410918 | 733,693,800.00 |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 | 20000017039383896688812 | 165,220,000.00 |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692735237 | 546,886,200.00 |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陈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招商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招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招商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