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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境内外经验比较
    2014-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如何理解并执行新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金融服务业是全球范围内受到最严格监管的行业之一,这一行业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守法合规、廉洁自律,很多时候由于行业的成长、产品的创新、监管的与时俱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并不能将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一加以穷举和规范,因此从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境内外大多数监管机构采用了对主要行为原则正面宣示、重点违规行为“负面”列举的立法模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修订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也采用了这一模式,明确了证券业从业人员须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适当性服务、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公平对待客户、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此外特别强调了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信息误导、承诺收益等在内的11项禁止性行为。

      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4年首次颁布,迄今已经修订过15版次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也属于这一典型模式,在《操守准则》开篇即列举了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专业能力、有关客户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护客户资产、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等九项一般原则。香港虽然没有“负面”汇总列举禁止行为,但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例、守则和指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制。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以下简称“FINRA”),承担类似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责。FINRA虽然没有专门制定类似我国内地以及香港地区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但是其通过体系化的规则(FINRA Rule)对其会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监管。FINRA以交易流程构建规则体系,如诚实守信、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专业能力胜任、保守秘密等从业人员一般行为准则分散在各个交易环节的监管规定中,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则被视为犯罪,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制。此外,FINRA规则还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信息隔离墙”(Chinese Wall)等规则的创新渊源。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