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4-098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的情形,具体变更的议案为《2014年配股发行方案》项下第九个子议案“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15:00至2014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西路263号(龙岩市龙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跃荣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人,代表62,967,650股龙洲运输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29%;
(2)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61,292,331股龙洲运输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4人,代表1,675,319股龙洲运输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4年配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1,617,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4%,反对票1,343,6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8%,弃权票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64,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3596%,反对1,34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5566%,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838%。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配股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1,617,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54%,反对票1,058,6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弃权票291,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64,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3596%,反对1,058,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0448%,弃权291,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5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珞、吴旭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