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暨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4-08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暨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减持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由于个人财务安排,计划自2014 年9月25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01%。
2014年12月26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减持股份暨完成减持计划的通知。袁明先生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71.4240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37%。至此,袁明先生已完成了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完成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股东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26日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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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2014年12月26日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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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完成减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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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间任意30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414.27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的袁明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承诺事项:(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06年06月27日至2009年06月27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袁明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6、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袁明先生自2014年9月25日根据减持计划进行首次减持至本次减持,已累计减持股份5,471.424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1%,完成了本次减持计划。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暨完成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4-08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确认函》。袁明先生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持股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16,414.27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3%。
二、股份拟减持计划
1、减持人姓名:袁明;
2、减持目的:个人财务安排;
3、减持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4、减持比例:预计上述期间内减持无限售流通股,减持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10%;
5、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减持计划实施后,袁明先生持股比例不低于17.93%,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袁明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将督促袁明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袁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06年06月27日至2009年06月27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袁明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袁明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确认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