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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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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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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的公告
    2014-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4-51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3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作为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惠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家投资者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声明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资机构声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