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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剑波诉证监会一审败诉 法院解读
    三大焦点
    2014-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杨剑波诉证监会一审败诉

      法院解读

      三大焦点

      ⊙记者 王宁 ○编辑 剑鸣

      

      光大证券“8·16”事件主角杨剑波,起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案件备受业内关注,时隔9个月后,昨日最终迎来了一审判决。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两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原告杨剑波负担。

      光大“8·16”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杨剑波本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杨剑波对处罚不认同,随后向法院起诉。据了解,在这场长达一年之久的判决过程中,法院对该案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错单交易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是否为错单交易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北京一中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北京一中院表示,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由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原告提出,错单交易信息在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前已经被有关媒体报道,但这些报道尚不满足公开方式的要求,法院仍然视其为内幕信息。

      关于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法院认为,该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利用了错单交易信息。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完成之后,光大证券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 杨剑波表示,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所作出的。法院表示,虽然该策略目标是保证投资组合中多空双边头寸的平衡,不留风险敞口,从而实现投资收益与市场整体波动无关,但是,交易者在实施该项策略时进行动态调整,仍然产生了可能利用内幕信息对市场波动的单边影响,从而构成内幕交易。

      北京一中院表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因此,对原告所持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杨剑波是否为本案错单交易直接责任人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并参与了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被告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