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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4-07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044,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3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4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4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宏源证券赵波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张竞元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募投项目调整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信息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整,终止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不变,计划使用10,673,129.97元募集资金完成该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492,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484%;反对8,755,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74%;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654%;反对8,75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024%;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删除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生产,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等事宜,授权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六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492,25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459%;反对8,740,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445%;弃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28%;反对8,740,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443%;弃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