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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4-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14-059

      债券简称:11星湖债 债券代码:12208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黄晓光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黄晓光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黄晓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14-060

      债券简称:11星湖债 债券代码:12208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蓄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湖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9,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3.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75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016,320.75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524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蓄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广发行肇庆星湖支行、交通银行肇庆分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广发行肇庆星湖支行、交通银行肇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苏、黄坚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安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