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4-4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14]1198号《关于核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内的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36,363,636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6.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79,217,445.11 元。
截至2014年12月4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653 号《验资报告》),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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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7011588010000010,截至 2014 年 1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136,217,499.6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小型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1210139376300002,截至 2014 年 1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47,560,499.3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片式电感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1140100100062874,截至 2014 年 1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478,419,548.7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片式电阻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496010182600024939,截至 2014 年 1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322,302,449.1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薄介质高容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甲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清锐、刘达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该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