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4-104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精神,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12月29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12月28日至 2014 年12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12 月 28 日下午15:00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石家上南工业区1号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66,660,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68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66,226,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7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6人,代表股份43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8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7741%;反对39,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76%;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9.2283 %。
2、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8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7741%;反对 39,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976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9.2283 %。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8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7741%;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976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9.2283 %。
4、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8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7741%;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976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 9.2283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