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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运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2014-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4-039

      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运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6日;

      2、除息日:2015年1月7日;

      3、兑息日:2015年1月13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运转债”)将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四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72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发字[2011] 4号文同意,公司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1年1月2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运转债”,债券代码“110012”。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从2011年1月7(发行首日)日至2016年1月7日(到期日)止。

      (四)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7%、第二年0.9%、第三年1.1%、第四年1.3%、第五年1.6%。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海运转债从2014年1月7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年利息,第四年的债券利率为1.3%,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6日;

      (二)除息日:2015年1月7日;

      (三)兑息日:2015年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5年1月6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运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015年1月13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海运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海运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海运转债利息。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4个交易日,即2015年1月1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四)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海运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 年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4元;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1.7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海运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3元。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咨询机构: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4)8765 9140

      传真:(0574)8735 8228

      地址:宁波市北岸财富中心1幢

      邮编:31502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