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72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14:30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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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常务副总裁马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宋希祥先生、董事焦岩岩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周军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秦怀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对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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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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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玉昌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并接替公司原独立董事潘乃仓先生担任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所有职务。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