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A股) 900934(B股) 编号:临2015-001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 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29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201,277,000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5,257,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01,277.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8,255,883.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586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于2014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馆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共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公告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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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262119206517838,截至2014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1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及门店发展所需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外滩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银万国发现公司、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旅馆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旅馆投资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01262119206517962,截至2014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旅馆投资公司“补充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及门店发展所需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旅馆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旅馆投资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复印公司、旅馆投资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旅馆投资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查询旅馆投资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
6、公司、旅馆投资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外滩支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外滩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旅馆投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银万国发现公司、旅馆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旅馆投资公司与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