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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4-12-1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31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卫林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公司基板事业部2楼大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共计 118,45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0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所代表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9 %,其中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回避表决,所代表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7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0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727,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67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48,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727,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67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48,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