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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 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4-04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31(星期三)下午2:00在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蔡拾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5:00 至2014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341,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8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660,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77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1,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22%。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41,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270,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6%;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0,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53%;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0%;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修订<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26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4%;反对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4%;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62,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6%;反对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7%;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

      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26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4%;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1%;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62,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6%;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0%;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4%。

      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青松、杨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