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5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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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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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次股东大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18,242股,鉴于第一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是上述第1-9及第12项交易的关联方,洛玻集团持有159,018,242股股份,于上述上述第1-9及第12项议案无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段耀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根据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订的《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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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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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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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蚌埠院直接持有A股上市公司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方兴科技,股票代码:600552)5.22%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方兴科技24.82%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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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之外,蚌埠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4年10月27日,蚌埠院与洛玻集团签署了《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洛玻集团以62,873.92万元的价格收购蚌埠院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93.68%股权。为完成支付蚌埠公司股权收购款义务,洛玻集团拟通过向蚌埠院转让其持有的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股票转让价格计算,金额为43,470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蚌埠院未直接持有洛阳玻璃股份,但因持有洛玻集团19.0%股权而间接持有洛阳玻璃的股份,具体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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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蚌埠院持有洛阳玻璃6,900万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3.80%;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9,001.82万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8.00%。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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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洛阳玻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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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洛玻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建材集团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了《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出让方:洛玻集团
(二)受让方:蚌埠院
(三)股份定价: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洛玻集团拟转让的洛阳玻璃股份的价格以洛阳玻璃A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6.30元/股。
(四)转让数量:洛玻集团拟向蚌埠院转让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转让价格,金额为43,470万元。
(五)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股份交割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适时办理完毕与有关拟转让股份过户至蚌埠院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2010年9月21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订立股份质押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股份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洛玻集团同意将其持有洛阳玻璃的159,018,242股A股质押给中建材集团,为中建材集团向洛玻集团及洛阳玻璃提供的委托贷款及担保提供保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洛玻集团持有的洛阳玻璃159,018,242股A股股票仍处于质押状态。中建材集团已同意协助解除上述股份质押;根据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的履行及实施进展情况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股份质押的手续。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过蚌埠院院务会、洛玻集团董事会及中建材集团批准,尚须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洛阳玻璃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蚌埠院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蚌埠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4年12月3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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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根据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订的《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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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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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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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59,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31.8%。除此以外,洛玻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4年10月27日,蚌埠院与洛玻集团签署了《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洛玻集团以62,873.92万元的价格收购蚌埠院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93.68%股权。为完成支付蚌埠公司股权收购款义务,洛玻集团拟通过向蚌埠院转让其持有的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股票转让价格计算,金额为43,470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2014年12月31日,洛玻集团与洛阳玻璃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洛阳玻璃拟以部分资产与洛玻集团持有的蚌埠公司100%股权进行置换,等值置换差额部分向洛玻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实施,则洛玻集团将取得洛阳玻璃向其新发行的股份。鉴于该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事项尚未完成,发行股份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本次权益变动不考虑该部分新增股份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159,018,242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31.8%。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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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蚌埠院持有洛阳玻璃6,900万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3.80%;洛玻集团持有洛阳玻璃9,001.82万股股份,占洛阳玻璃总股本的18.00%。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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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后,洛阳玻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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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洛玻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建材集团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了《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出让方:洛玻集团
(二)受让方:蚌埠院
(三)股份定价: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拟转让的洛阳玻璃股份的价格以洛阳玻璃A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6.30元/股。
(四)转让数量:洛玻集团拟向蚌埠院转让6,900万股洛阳玻璃股份,按6.30元/股的转让价格,金额为43,470万元。
(五)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股份交割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并且洛阳玻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实施完毕后,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适时办理完毕与有关拟转让股份过户至蚌埠院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2010年9月21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订立股份质押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股份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洛玻集团同意将其持有洛阳玻璃的159,018,242股A股质押给中建材集团,为中建材集团向洛玻集团及洛阳玻璃提供的委托贷款及担保提供保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洛玻集团持有的洛阳玻璃159,018,242股A股股票仍处于质押状态。
中建材集团已同意协助解除上述股份质押;根据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的履行及实施进展情况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股份质押的手续。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过蚌埠院院务会、洛玻集团董事会及中建材集团批准,尚须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洛阳玻璃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洛玻集团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洛玻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4年12月3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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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