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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31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1日9:30-11:30,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其中张忠义先生、刘敬先生、周培玉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王宏先生、葛晓智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钱建军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2、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3、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承诺事项解决方案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96163250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该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6、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前述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唐丽子律师、高照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判决偿还金额约3.59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披露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3-030)、2014年5月24日披露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4-02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福厚返还公司股权转让款34877.7万元、支付公司违约金1092.43万元。上诉人王福厚不服该项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福厚提起上诉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其发送《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始终未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306.50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王福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股权转让款计提坏账准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若能有效执行,对公司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