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01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1号),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9,540,229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7,999,992.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720,895.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06,279,096.8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CHW验字[2014]00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红星路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2014年12月31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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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账户仅用于公司接受和分配募集资金、或相关监管协议指定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广州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昱、王义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州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广州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广州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广州证券、公司、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