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美国德克萨斯州Manti油田资产项目完成交割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美国德克萨斯州Manti油田资产项目完成交割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日(美国时间),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美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MD America Energy LLC(以下简称“MDAE”)分别与Manti Equity Partners, LP和WM Operating, LLC两家(以下简称“卖方”)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公司以1.4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卖方持有的、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Brazos郡和Madison郡鹰滩(Eagle Ford)地区的Manti油田区块。(详情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2014-080公告)。
2015年1月2日(美国时间),MDAE与卖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正式完成了本次收购的交割工作。至此,公司已顺利完成本次海外油田资产的收购交易。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2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5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主持:董事长闻掌华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股份数1,414,735,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8%。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人,代表股份数459,161,2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9%;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数955,574,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1,009,9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4%,反对268,505股,弃权3,457,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2、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8、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1、审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闻掌华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2、审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3、审议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4、审议公司与德清涌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03,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5、审议公司与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03,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6、审议公司与德清华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03,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7、审议公司与财富金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03,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39,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624,21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闻掌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4,799,8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268,5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26,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45,7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926,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245,705股,弃权3,563,58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