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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3,335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35万股,以上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丰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发起人股东陈敬洁、荣闽龙、林川、杨育忠、林侦、魏文荣、林顺田、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连泉、林鸿珍、沈家庆、罗翔、王建群、宋奎洋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富邦投资、涌源投资、华兴创投以及除上述发起人股东之外的其他四十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法人股东兴烨创投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桂丰、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林侦、林鸿珍除了出具上述承诺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桂丰、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林鸿珍承诺: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相关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本人也将停止增持公司股票。如未履行前述增持措施,本人将放弃领取公司当年薪酬和分红。本人也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以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因本单位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陈敬洁、杨育忠的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减持公司股份。

      2、如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