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1、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昆仑万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 )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 号)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适用的操作指引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回拨机制、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昆仑万维首次公开发行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号文核准。昆仑万维的股票代码为30041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数量为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8,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中:
(1)网下初始发行4,2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
(2)网上初始发行2,8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40%;
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月6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4、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和《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中的“投资者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禁止参与范围中。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5、可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1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ECM_IPO@cic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时间为2015年1月7日(T-4日)至2015年1月8日(T-3日)9:30至15:00,其他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7、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且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200万股。
8、初步询价截止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多个网下投资者报价相同,则按照其在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多至少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网下投资者报价的时间从早到晚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且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名单,确保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此处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9、发行价格确定后,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进行网下申购并缴款。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提交的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在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
10、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5年1月13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2015年1月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11、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12、T日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下最终实际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4、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1月6日(T-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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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当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数量为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8,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
(1)网下初始发行4,2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
(2)网上初始发行2,8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40%。
(四)回拨机制
T日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初始发行规模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认购;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投资者条件
(一)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1月6日(T-5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1月5日(T-6日)为基准日,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6、初步询价开始日2015年1月7日(T-4日)中午12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核查材料,并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
7、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包含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基金需在2015年1月6日(T-5日)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10、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如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1月7日中午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类型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3。
类型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4;以及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附件均可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com.cn)——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专栏下载。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2015年1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ECM_IPO@cicc.com.cn)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以及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word电子版,其中机构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且彩色扫描,个人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本人签字确认。邮件标题务必采用格式“昆仑万维创业板IPO_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_投资者类型_投资者名称”。
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收到投资者邮件、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定价及网下申购
(一)初步询价安排及定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登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1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8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未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的资格。
5、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且拟申购数量超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200万股。
6、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7、初步询价截止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多个网下投资者报价相同,则按照其在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多至少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网下投资者报价的时间从早到晚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且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名单,确保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此处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8、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报告协会,协会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
(二)网下申购及缴款
1、发行价格确定后,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进行网下申购。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提交的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在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申购并缴款。申购款必须于T日15:00前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申购款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四、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一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 F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f):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F类投资者。
2) I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i):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 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a):不属于F类及I类的机构投资者为A类投资者。
4) 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b):个人投资者。
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网下认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F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该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40%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其全额配售;
2) 向F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预设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I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在确保总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F类和I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的前提下,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在F类和I类投资者之间进行调配,确保F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即Pf≥Pi;
3) 如果F类和I类投资者总体的有效申购不足50%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F类和I类投资者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 向F类和I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适当调配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配售,并最终确保F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I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A类投资者,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Pf≥Pi≥Pa≥Pb;
5)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并最终计算出各投资者的配售股数。同一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所有投资者的获配股数精确到一股;
6)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六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1或0.0001%;
7)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优先配售给F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I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和I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申请材料发送邮箱:ECM_IPO@cicc.com.cn
咨询电话:010–6505 8239
发行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