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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7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殷佳、陈志雄、邓刚、张汉成、向宓、秦弘以及法人股东上海广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玉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郭茂、监事邓刚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总经理郭茂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股票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014年5月6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 同意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剩余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保证投资者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应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分配股利。

      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分红计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现金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前款所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盈利规模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和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下转B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