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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4,160万股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48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16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64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不低于25%。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蔡明通、自然人股东蔡劲军、蔡纯纯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38名股东,包括盈科成长、盈科盛世2家法人股东和36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6名自然人股东蔡明通、蔡劲军、郑平、陈婉霞、郑秋婉、陈小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明通、蔡劲军、郑平、陈婉霞、郑秋婉、陈小吟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所得差价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三)相关责任主体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蔡明通、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或每次增持股票数量,或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同时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20%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现金分红款和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同时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回购股份。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将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持续满足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六)稳定股票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就上述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内容出具了《承诺函》。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不再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影响其承诺的执行。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与发行价格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其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其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与发行价格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东北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致同所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致同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实施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北京泰联合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原北京湘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蔡明通、蔡劲军、王伟,上述三人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蔡明通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蔡劲军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王伟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A.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B.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本人承诺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若未能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行减持而导致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六、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完成后,发行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考虑到公司处于成长期,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在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百分之二十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下转B36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