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利民化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om.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利民化工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利民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34”,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一)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发行人和西部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西部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人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量为22,701.83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即1,500万股,网上发行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发行量。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三)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1月8日(T-4日)至2015年1月9日(T-3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四)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市盈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
(五)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六)信息披露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和推介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2015年1月6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chinalimin.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并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4、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经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5年1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6、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T-6日,2015年1月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7、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8)未在T-5日(2015年1月7日)前(不含T-5日)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私募基金;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向西部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4年1月7日(T-5日)15:00前向西部证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附件1和附件3提交扫描件,附件2和附件4提交Word电子版和扫描件,私募基金需提交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西部证券电子邮箱为:ipo@xbmail.com.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利民化工-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咨询电话:021-68886901。
并将原件在T-3日前寄至发行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5楼西部证券投资银行资本市场部 ,邮编:200120,电话:021-68886901】。
2、提交材料
机构投资者:附件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和附件2《机构投资者信息表》,若为私募基金,则需额外提交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个人投资者:附件3《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4《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上材料格式请参见本公告附件或在西部证券网站(www.westsecu.com)下载。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承销商有权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T-5日21点前)在申购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报价取消其配售资格。
(三)初步询价
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1,500万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1月8日(T-4日)至2015年1月9日(T-3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利民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34”,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西部证券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1、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市盈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
3、定价程序
①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同一机构管理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②统计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③在初步询价截止日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定价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如发行价格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西部证券将发布《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4、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1月13日(T-1日)在《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T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当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的,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网下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将在《网下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五、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15年1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5年1月14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西部证券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西部证券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七、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西部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西部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未被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西部证券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备案。
2、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 “年金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 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六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1或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
零股的处理:优先配售给A、B类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零股以每1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向A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T+2日在《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配售结果和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违规申购情况和发行相关费用等。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八、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西部证券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网下获配占比少于40%(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
5、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的网下获配占比少于20%(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
6、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西部证券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九、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网上路演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十、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附件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鉴于: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机构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所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机构投资者信息表
■
■
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如授权代表签字,请提交授权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3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
鉴于: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人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所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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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发行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