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旗下基金实行网上直销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实行网上直销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6日,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1、适用基金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65)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300)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90017)
2、适用渠道
本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仅对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提出的申购申请有效(定期定额、转换以及赎回转申购费率不进行调整)。
二、 优惠费率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免收申购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2015年1月09日0时至2015年2月16日15时的网上直销申购费率。
2、开户当天即可进行申购交易,如开户申请确认失败,则当天提交的申购申请一并确认失败。请投资者于开户受理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开户及交易确认情况。
3、投资者投资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7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万达信息”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1月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万达信息(代码:300168)”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利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0865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2月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
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月9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5年1月9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月9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5年1月9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5年1月9日 |
注:投资者范围: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00% |
100万≤M<200万 | 0.80% |
200万≤M<500万 | 0.60% |
500万≤M<1000万 | 0.40% |
M≥1000万 | 1000元/笔 |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 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 39,603.96 =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 38,080.73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T<7天 | 1.5% |
7天≤T<30天 | 0.75% |
30天≤T<6个月 | 0.5 % |
6个月≤T<1年 | 0.1% |
1年≤T<2年 | 0.05% |
T≥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关于基金转换的其他规则,可见2014年6月30日已公告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陈漪琦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7.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是否开通转换业务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4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