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于2014年12月3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月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金建因病未出席;董事叶凤仪因出差未参会,委托刘长友代为表决。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了盘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提高经营效益,公司拟将下属 14家农业分公司的部分仓库及机械设备等资产出租给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截至2013年12月31日,这些资产原值合计106,077,803.92元,净值合计57,733,527.08元,年折旧额为4,720,603.55元。该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按照折旧及税费等因素计算,拟定年租赁费合计7,219,142.57元,租期期限为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垦丰种业系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赞成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向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二、关于新华分公司出租固定资产的议案。
新华分公司为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拟将现代农业科研中心5楼3间房屋出租给新华农场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期限1年,年收租金45,000元(300元/平方米)。本次出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赞成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新华分公司出租固定资产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了真实反映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1,320.84万元,其中:农业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2.55万元;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122.66万元;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5,291.52万元;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174.11万元。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将减少2014年度利润总额31,320.84万元。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详见2015-002号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核销875万元应收账款。2011年7月18日,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给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资金2,500万元,按照出资额35%给付利润。
2011年12月15日,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公司利润875万元,并于当年进入损益,形成利润。其余2,500万元本金列为应收账款。但在规定还款日,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归还本金。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名为合作联营,实为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无效。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公司875万元,应视为已偿还的部分借款本金。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秦民初字第51号)判决,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余款1,625万元,至此全部2,500万元本金归还完毕。但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75万元。针对此项欠款,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公司已于2012年和2013年全部提取了坏账准备,现申请做核销处理。
上述核销金额875万元,决定进行当期核销。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等处理的议案。
为了真实反映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结合浩良河化肥等分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公司)和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的资产盘点及责任追查等实际情况,拟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等进行相应处理。其中: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盘盈煤炭15,022,655.01元;江滨分公司盘盈水稻1,403,643.10元;八五三分公司盘亏毁损修理用备件损失278,102.40元;龙垦麦芽公司存货盘亏损失29,527,139.4元;鑫亚公司盘亏等损失30,312,782.15元。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详见2015-003号公告)
六、关于友谊等分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议案。
(一)友谊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新农村建设规划、自然环境(地下水位)、设计标准以及机械设备的快速更新造成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达不到作业质量标准、资产使用年久等因素影响,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清理的毁损报废、盘亏、提足折旧的房屋、机井、晒场台面等固定资产损失23,817,814.40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27,559,892.71元、累计折旧103,721,078.31元、减值准备21,000.00元)。
(二)七星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建三江民用机场建设、建三江至抚远高速公路建设及作业站整体搬迁建设等原因,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将要拆除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2,969,133.99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2,199,816.01元,累计折旧9,230,682.02 元)。
(三)八五二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新农村建设规划、自然环境(地下水位)、设计标准以及机械设备的快速更新造成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达不到作业质量标准、使用年久等因素影响,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清理的毁损报废、盘亏的房屋、机井、晒场台面等固定资产损失14,357,521.86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44,716,189.84元,累计折旧30,358,667.98元)。
(四)八五六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拟对提足折旧、盘亏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72,958.51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013,282.00元,累计折旧940,323.49元)。
(五)庆丰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管理区作业站的修理间、材料库、晒场台面等提足折旧的、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1,889,072.15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7,265,468.85元,累计折旧14,726,126.18元,已提减值准备650,270.52元)。
(六)兴凯湖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已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报废毁损的办公设备、机器机械固定资产损失352,174.23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585,033.00元,累计折旧1,223,456.30元,净值361,576.70元,已提资产减值9,402.47元)。
上述资产损失净额43,458,675.14元,决定进行当期核销。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详见2015-004号公告)
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1,320.84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计提单位 | 合 计 | 坏账准备 | 存货跌价准备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合 计 | 31,320.84 | 23,082.74 | 3,431.56 | 585.71 | 4,220.83 |
(一)农业分公司 | 732.55 | 146.84 | 585.71 | ||
(二)子公司 | 30,588.29 | 23,082.74 | 3,284.72 | 4,220.83 | |
1.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责任公司 | 5,122.66 | 5,012.74 | 58.92 | 51.00 | |
2.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15,291.52 | 7,895.89 | 3,225.80 | 4,169.83 | |
3.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10,174.11 | 10,174.11 |
(一)农业分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2.55万元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46.84万元
(1)勤得利分公司因粮食市场价格变动及运输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库存13626.545吨水稻出现减值,计提跌价准备141.77万元。
(2)兴凯湖分公司因部分肥料、农药过期失效等影响,计提肥料和农药跌价准备5.07万元。
2、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85.71万元
兴凯湖分公司原有芽种基地22栋小型催芽棚,由于催芽技术工艺落后,达不到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要求,目前已停止使用,计提减值准备585.71万元。
(二)子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5,122.66万元
1、根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以下应收款项实现完全受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其计提坏账准备5,012.74万元
(1)应收账款-霍林郭勒市华泽麦业有限公司余额409.42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269.73万元,净额139.69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57.81万元。具体依据是:
本笔业务发生在2007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华泽麦业公司仍欠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预付款2793848.95元,一直未能偿还。2013年6月7日,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将华泽麦业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给付上述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13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泽麦业公司给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欠款2793848.9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华泽麦业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华泽麦业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查封的华泽麦业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为轮候查封,我方对华泽麦业公司债权的完全受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次计提坏账准备57.81万元。
(2)其他应收款-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余额为89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3.35万元,净额75.65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62.3万元。具体依据是: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2年3月,形成89万元应收款。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起诉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B》并退还预付款89万元,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农垦中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2014年12月4日,绥化农垦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针对邹平汇超公司所提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定于2015年1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该笔债权的完全收回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可回收几率不大,收回风险进一步加大。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所以本次计提坏账准备623000元。
(3)其他应收款-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余额1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5万元,净额85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75万元。具体依据是: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1年11月,形成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100万元。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松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益源康公司给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支付利息,现该判决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虽然目前法院已判决益源康公司偿还100万元借款,但因益源康公司在诉讼中一直主张该笔款项已专项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购置了设备,现该套设备也在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处,要求进行抵销,故其存在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且即便其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可能性极小,公司虽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截止目前并不掌握任何益源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判决的执行必将面临较大困难,故公司对益源康公司该笔债权实现完全受偿存有极大的法律风险,可收回几率不大。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所以本次计提坏账准备750000元。
(4)其他应收款-阿尔山市金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额1,071.5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71.53万元,净额400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185.69万元。具体依据是: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2年4月,协议确认截止2013年,金仓商贸公司共欠公司资金10715325.64元,金仓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出具保证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后,金仓商贸公司及张国军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6月19,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将金仓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诉讼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金仓商贸公司偿还欠款10715325.6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利息损失,张国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2014]垦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金仓商贸公司及张国军欠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1142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342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400万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400万元;该款项自2012年9月27日至法院确定履行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6.15%。计算利息。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就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1142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款项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金仓商贸公司及张国军并无偿还欠款的能力,公司也尚不掌握任何金仓商贸公司及张国军个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金仓商贸公司及张国军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未能偿还相应款项,公司虽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前所述,调解书的执行难度将很大,故公司对该笔债权实现完全受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1856934.87元。
(5)其他应收款-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额1,350.26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30.16万元,净额1,220.1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747.51万元。具体依据为: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2年6月, 2013年9月30日,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与红海种业公司签署往来款项对账函,确认红海种业尚欠公司12546686.34元,其后红海种业公司一直未能偿还欠款。 2014年3月,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诉讼至黑龙江省农垦中院,要求红海种业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6月18日,农垦中院出具[2014]垦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红海种业公司欠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本息合计1230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9300000元。上述款项在约定履行期间内未履行任何一期,将以11677301.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4%继续计息。2014年10月28日,因红海种业公司到期未能偿还欠款,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向农垦中院申请对红海种业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就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欠款本金12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查封红海种业公司车辆8台、马铃薯收获机2台、马铃薯播种机2台、楼房门市2间、平房二处。就已查封的财产,如红海种业公司仍不履行债务,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评估、拍卖以抵偿债务,但上述已查封的财产能否顺利拍卖及拍卖价款均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所得价款与债权数额也差距较大,且如红海种业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其他债权人亦可凭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故公司对红海种业公司该笔债权的完全受偿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7475092.14元。
(6)其他应收款-黑龙江康尔麦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余额850.42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27.56万元,净额722.86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637.82万元。具体依据为: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2年1月, 2012年12月31日,康尔麦公司向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其尚有4801.692吨大麦未予交付。后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按照2012年收购大麦中间价格(1960元/吨),确认康尔麦公司应给付拖欠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的大麦折价款为8587316.32元,扣除返还给康尔麦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金824000元,康尔麦公司应支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大麦款8411316.32元。2013年6月18日,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将康尔麦公司诉讼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康尔麦公司给付上述大麦折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13年10月11日,农垦中院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尔麦公司给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大麦款8411316.32元及利息。康尔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17日,省高院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康尔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康尔麦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农垦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法律意见为,就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现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据调查,康尔麦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截至目前,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仍未能掌握康尔麦公司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判决的执行面临巨大困难,故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对康尔麦公司该笔债权的完全受偿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可收回几率不大。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6378171.65元。
(7)其他应收款-哈尔滨中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额4,405.9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621万元,净额1,784.94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242.86万元。具体依据为: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1年8月,龙业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中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的占用资金补偿款6327580.82元,2014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占用资金补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该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截止目前未有回款。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就(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付义务,如中青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龙业公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对所查封的项目土地予以评估、拍卖。但如前所述,因该改造项目的拆迁难度大,土地使用权能否顺利拍卖及拍卖价款均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如中青公司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亦可凭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故龙业公司对中青公司该笔债权的完全受偿存有相当的法律风险。依据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2428613.86元。
(8)其他应收款-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额1,77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60万元,净额1,015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393.75万元。具体依据为: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1年,2013年3月8日,龙业公司与忠信伟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1、2013年3月28日前,忠信伟业偿还龙业公司1000万元。2、2013年6月1日前,忠信伟业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350万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忠信伟业未能偿还,龙业公司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28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2013]垦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忠信伟业于2013年9月15日前偿还龙业公司135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忠信伟业仍未能偿还欠款,龙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忠信伟业于肇东开发的忠信国际商住小区一期工程住宅销售情况不佳,企业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截至目前,忠信伟业回款200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偿还。2014年6月,龙业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忠信伟业相应房产,已申请法院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抵偿所欠款项。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鉴于忠信伟业项目经营状况,公司虽已申请法院评估、拍卖已查封房产用于还款,但能否顺利拍卖及拍卖价款均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忠信伟业除已建成房产外无其他还可供执行财产,且如忠信伟业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亦可凭据生效法律文书向其主张权利,故公司对忠信伟业剩余债权完全受偿仍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
依据律师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3937500元。
(9)其他应收款-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额9,9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340万元,净额7,560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2,610万元。具体依据为:
本笔业务发生在2010年,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借款9900万元,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及龙业公司形成其他应收款项9900万元 。2013年1月,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及龙业公司将弘企公司诉讼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合计8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法院查封弘企公司开发的龙脉小区未售房产;2013年2月,法院以[2013]垦商初字第5-1号、第6-1号、第7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弘企公司所开发的二九一龙脉小区商服14331.87平方米、住宅64388.1平方米,合计78719.97平方米,除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资产可供清偿债务。201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企公司返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弘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缴纳费用,省高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黑立民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处于执行中,截止目前未有回款。201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企公司返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弘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缴纳费用,省高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黑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龙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处于执行中,截止目前未有回款。201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企公司返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弘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4年7月25日和9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现等待法院判决。201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弘企公司返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弘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上诉期内缴纳费用,省高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黑立民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处于执行中,截止目前未有回款。
律师法律意见认为: 1、[2013]垦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弘企公司虽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但根据龙业公司与弘企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龙业公司仅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数额货币作为利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应为借款合同,且该笔3300万元为协议所约定的欠款7300万元中一部分,另一部分本金2500万元已为生效的[2013]垦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故二审法院驳回弘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2、就[2013]垦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与龙业公司均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将进一步申请法院对已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抵偿债务,但受目前弘企公司剩余房产销售停滞、房屋设计等因素影响,查封房产存在较高的折价减值风险,所得价款是否足以偿还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及龙业公司欠款仍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债权实现完全受偿仍存有一定法律风险。3、且据调查,弘企公司在银行有3000万元的贷款,用所开发的龙脉小区全部房产办理的抵押手续,故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及龙业公司是弘企公司房产销售(拍卖)款项的第二顺位债权人;且如弘企公司还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亦可凭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参与分配,也必将导致公司及龙业公司对弘企公司债权的完全受偿法律风险增加。
依据律师法律意见书的风险提示,本次计提坏账准备26100000元。
2、计提库存煤炭跌价准备58.92万元
友谊分公司账面库存煤炭3,414.19吨、金额135.63万元, 2014年12月委托黑龙江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库存煤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和询价进行减值测试,应计提跌价准备76.79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余额17.87万元,本次补提跌价准备58.92万元。
3、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1万元
对所持有的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红海种业公司”)51万元计提减值准备。
红海种业公司自从2006年5月成立以来,经营不善,从未向股东分配股利。目前因经营欠款资产被法院查封,查封财产价值小于欠款数额及财产能否顺利拍卖、拍卖价款均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原因,结合《公司法》财产分配顺序相关规定判断,收回对红海种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极大,因此对红海种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51万元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三)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15,291.52万元
1、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7,895.89万元
(1)应收账款-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余额16,471.78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8,235.89万元,净额8,235.89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5,795.44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鑫亚公司货款2,440.45万元。鑫亚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证据的最终认定取决于法院,能否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欠款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对其净额与法院判决差额补提坏账准备5,795.44万元。
(2)其他应收款-秦皇岛华亚实业有限公司余额1,184.31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77.65万元,净额1,006.66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966.66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此应收款系鑫亚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强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经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已判决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核查,秦皇岛华亚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业务经营,名下仅存有车辆4台,价值约三四十万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基于目前所了解的公司状况及已掌握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欠款给付义务可能性较小,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其净额扣除查封车辆预计价值40万元后补提坏账准备966.66万元。
(3)其他应收款-呼玛县三卡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余额202.12万元,本次计提坏账准备202.12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此款系向库呼玛县三卡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玛三卡粮库”)采购大豆未取得采购发票而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13%税率),呼玛三卡粮库拒绝向鑫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部分增值税额无法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鑫亚公司为此将多支付税款202.12万元,形成损失,本次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其他应收款-鸡东县忠旺粮库增值税进项税余额7.86万元,本次计提坏账准备7.86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此款系向鸡东县忠旺粮库采购玉米未取得采购发票而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13%税率),鸡东县忠旺粮库拒绝向鑫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部分增值税额无法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鑫亚公司为此将多支付税款7.86万元,形成损失,本次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其他应收款-哈尔滨志才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及其终端客户余额4,025.46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469.06万元,净额1556.4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796.35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此应收款系鑫亚公司子公司黑龙江亚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的其他应收款,2014年1月17日亚德公司与志才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现已偿还部分欠款,余款已超过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鑫亚公司近期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追欠,欠款收回存在较大风险。本次补提坏账准备796.35万元。
(6)其他应收款-哈尔滨兴隆饲料经销有限公司余额为204.93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02.98万元,净额101.95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101.95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2014年5月23日农垦青年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兴隆饲料公司偿还鑫亚公司203.44万元。兴隆饲料公司已于2014年7月向农垦中院提起上诉。于2014年10月30日在农垦中院开庭审理,现等法院判决。经网上查询,兴隆饲料公司只是2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与鑫亚公司合作期间未提供任何抵押担保,目前已停止经营。该案即使胜诉,欠款也基本无法收回。本次对其净额补提账准备101.95万元。
(7)其他应收款-龙健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余额51.0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5.52万元,净额25.51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25.51万元,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2013年5月16日在绥化农垦法院民事调解(调解书编号[2013]绥商初字第44号),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款60万元,逾期按68.69万元支付。2013年11月12日,鑫亚公司向绥化农垦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通过法院执行,其账户没有资金,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永彬采取限制高消费、出境等等法律措施。此欠款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本次补提坏账准备25.51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25.8万元(以下业务均为2011年发生的)。
(1)补提原麻跌价准备1,011.9万元
原麻账面数量1041.946吨,账面金额2,543.59万元,实际盘点数量1,027.505吨,账面金额2,508.1万元。参照公告招标价格下浮30%计算可变现价值为922.12万元,2013年已计提跌价准备574.08万元,本次提跌价准备1,011.9万元。
(2)补提亚麻纱跌价准备66.42万元
亚麻纱账面数量204.83吨,账面金额899.66万元,实际盘点数量66.92吨,账面金额292.29万元,参照公告招标价格或2013年业务员提供的市场价格下浮30%计算可变现价值为224.07万元,2013年已计提跌价准备1.8万元,本次补提跌价准备66.42万元。
(3)补提亚麻布跌价准备642.95万元
亚麻布账面数量2,802,593.82米,账面金额3,622.27万元,实际盘点数量1,613,760.62米,账面金额2,023.23万元,参照公告招标价格或2013年业务员提供的市场价格下浮30%计算其市场价值为1,380.28万元,本次需计提跌价准备642.95万元。
(4)补提委托加工原麻跌价准备1,504.53万元
已签订加工合同并发出的原麻账面加工数量3,994.296吨,金额9,848.13万元。2013年已计提跌价准备5,643.92万元。
鑫亚公司已交给青枫亚麻公司委托加工原麻3,994.296吨,按合同约定计算加工费不含税金额2,891.18万元,原麻和加工费合计加工成本为12,739.31万元。
加工完成后,根据约定的系数4.628计算应收回24支纱864.3吨、15支纱822.9吨、联络180吨、精络90吨。
亚麻纱按公告招标价格下浮30%计算可变现市场价值,加工出的纱及制品合计可变现价值5,590.86万元,应计提跌价准备7,148.45万元。2013年已计提跌价准备5,643.92万元, 本次补提跌价准备1,504.53万元。
3、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169.83万元
(1)计提乔仕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669.83万元
乔仕公司设立于2006年7月,2011年7月11日鑫亚公司子公司黑龙江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旸公司”)认缴乔仕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持有乔仕公司48.78%股权。2013年7月23日收购尹作鹏股权113万元,受让后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669.83万元,目前岱旸公司持有乔仕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22%。
2013年3月,鑫亚公司就与乔仕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已就乔仕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事宜展开侦查,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会计账簿及凭证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乔仕公司已停止经营。
现鑫亚公司对乔仕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高达3.9亿元,据律师所述乔仕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欠付税款合计约2,127万元,双城市税务部门已依法对该公司于双城市开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具体冻结金额不详,但远不足以偿还所欠付税款。另据鑫亚公司掌握信息,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判令乔仕公司偿还哈尔滨鑫至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7.93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乔仕公司财产的清偿必须遵循相应顺序,在清偿全部债权人之前不得优先分配给股东。而鑫亚公司对乔仕公司其他应收款全部受偿存在极大的风险,已计提坏账准备1.63亿元,且乔仕公司现尚欠付高达2,000余万元税款。除上述哈尔滨鑫至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乔仕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人不详。据此,鑫亚公司对乔仕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基本无法收回,本次全额计提减值准备3,669.83万元。
(2)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
2010年6月9日,青枫亚麻公司成立,现法定代表人系陈卫东,注册资本为11,800万元,其中鑫亚公司于2011年8月6日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30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
青枫亚麻公司已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鑫亚公司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的问题,经审理,绥化市中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判决([2014]绥中法民三商初字第13号),判决结果确认鑫亚公司不具有股东身份,鑫亚公司遂于2014年12月3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案件正在移送中。虽然鑫亚公司有相当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但最终认定与否还应当以二审判决为准。
另外由于鑫亚公司对青枫亚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已达1.64亿元,鑫亚公司与青枫亚麻公司间有多起诉讼纠纷,标的额巨大,已查封的资产价值远远不足以抵顶青枫亚麻公司欠款。依据《公司法》第187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的规定,青枫亚麻公司财产的清偿必须遵循相应顺序,在清偿全部债权人之前不得优先分配给股东。现青枫亚麻公司除对鑫亚公司存在巨额欠款外,是否还有其他债权人不详。而且青枫亚麻公司不承认鑫亚公司是其股东,鑫亚公司也无法取得青枫亚麻公司详细的经营及财务信息,青枫亚麻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尚不清楚。据此,鑫亚公司对青枫亚麻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基本无法收回,本次全额计提青枫亚麻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00万元。
(四)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计提代偿款坏账准备10,174.11万元
1、对代偿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贷款计提坏账准备514.19万元
代偿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岭乳业”)贷款本息1,117.67万元和相关诉讼费共计1,128.37万元,预计代偿损失率95.57%,具体依据如下: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2013〕垦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2014)垦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评估值为4,265万元抵押机器设备,已闲置陈旧,没有市场,加之近年我国乳品生产企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不可能按乳品加工设备出售,只能按废钢铁价格处理,预计该抵押资产仅能变现100万元左右,除去拆卸费用约为50万元,追偿回款仅为50万元左右。根据担保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预计发生净损失1,078.37万元,约占担保代偿金额的95.57%,已计提坏账准备564.18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514.19万元。
2、对代偿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贷款计提坏账准备282.96万元
代偿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良谷物公司”)贷款本息和相关诉讼费共计986万元,预计代偿损失率约为63.73%,具体依据如下:
农垦中院(2014)垦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新良谷物公司的部分资产变卖550多万元,先行偿付新良谷物公司欠付农户269人欠款后,余款172.79万元给付担保公司。剩余抵押资产由于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余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根据担保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预计发生净损失约628.4万元,约占担保代偿金额的63.73%,已计提坏账准备345.44万元,本次补提坏账准备282.96万元。
3、对代偿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贷款计提坏账准备8,805.3万元
代偿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成公司”)贷款本息8,805.3万,预计代偿损失率为100%,具体依据如下:
2014年7月8日,担保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被告保成公司偿还本息及违约金1.02亿元。7月9日,担保公司收到省高院下达的(2014)黑高立民字第10号立案通知书,准予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担保公司在对保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保成公司以及其关联企业在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中涉嫌刑事犯罪。8月18日,担保公司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于10月13日收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案件受理通知书,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根据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黑胜律法见第OO5-2号法律意见书,“经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到保成公司现场查实,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固定资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12日,保成公司拖欠银行利息376余万元,对外担保金额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30日的公告(人民法院报G18版),保成公司的两名股东苏艳彦、苏艳君对外欠下巨额债务,已被对方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成公司现无资产用于偿还债务。调查人认为保成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的可能性极低,代偿损失为100%。”本次对此代偿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8,805.3万元。
4、对代偿黑龙江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计提坏账准备571.66万元
本笔代偿业务是2013年发生的,代偿黑龙江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缘米业”)贷款本息1,021.6万元和相关诉讼费共计1,031.66万元,预计代偿损失率55.41%,具体依据如下:
2014年9月12日担保公司收到农垦中院的立案通知书,目前农垦中院查封被告及其四户连带企业的相关资产。12月4日开庭审理,现等待法院下达判决书。根据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2014]黑律意见字第006号法律意见书,该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可受偿的财产合计约490万元,减去支付评估拍卖费和执行费约30万元,实际回款460万元,预计代偿损失率为55.41%左右,本次计提坏账准备571.66万元。
二、对 2014 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将减少2014年度利润总额31,320.84万元。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充分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等
处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结合浩良河化肥等分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公司”)和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的资产盘点及责任追查等实际情况,拟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等进行相应处理。
一、浩良河化肥分公司盘盈煤炭15,022,655.01元
通过对存货煤炭的账面清查与实地盘点,并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实际测量计算,确认煤炭盘盈37,933.43吨,其中原料煤20,171.43吨、动力煤17,762吨。产生盘盈的主要原因:一是因煤炭质量原因,供应商给予补偿11,307吨(其中龙煤7,767吨、宝日煤3,540吨);二是停产后清理了几十年积压的煤底,增加了煤炭12,469吨(其中原料煤5,199吨、动力煤7,270吨)以及露天存放、计量器具不健全等原因所致增加14,157.43吨。根据目前市场询价(原料煤660元/吨、动力煤368元/吨)与账面价格相比较,遵循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依据评估人员确定的原料煤价格507元/吨和动力煤价格270元/吨计算,共计盘盈15,022,655.01元。
二、江滨分公司盘盈水稻1,403,643.10元
通过对库存商品和账目清查,库存水稻已经全部售出,出现盘盈水稻469.91吨,盘盈金额为1,403,643.10元。产生盘盈的主要原因是水稻收购时按分公司实物地租标准进行收购,销售时按实际重量进行确认和计量形成。
三、八五三分公司盘亏毁损修理用备件损失278,102.40元
通过账面清查与实地盘点,因技术更新、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保管条件差等原因形成已无法使用的农业机械修理用备件盘亏40,933.20元、毁损267,887.20元。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修理用备件损失278,102.40元进行清理,预计清理残值收入30,718.00元。
四、龙垦麦芽公司存货盘亏损失29,527,139.4元
(一)龙垦麦芽公司总部麦芽盘亏损失23,293,799.59元
2014年11月份盘点库存,发现麦芽盘亏7,202.457吨,账面不含税金额19,568,044.01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326,567.48元。由于盘亏麦芽为多年累计形成,短期内无法查明盘亏原因,现将盘亏麦芽账面不含税金额19,568,044.01元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暂按含税金额22,894,611.49元计入“管理费用”项目,同时将产生的相关税费399,188.10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项税额转出3,326,567.48元计入“应交税费”项目,共计23,293,799.59元作为盘亏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待查明详细盘亏原因后,再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二)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麦芽盘亏损失6,233,339.81元
2014年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麦芽公司)的库存麦芽,在与秦皇岛中轻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仓内交割过程中,经多方盘点确认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的库存麦芽,与账面不符亏库1,723.3吨。形成亏库的主要原因如下:
1、自2008年并购秦皇岛麦芽公司以来,其累计生产麦芽约25万吨,财务处理损耗一直按龙垦麦芽公司哈尔滨分厂0.9%的经验值处理账务。秦皇岛麦芽公司库存麦芽2/3的储存仓没有入仓跌落管,且配置多是破损较大的埋刮板输送设备,成品麦芽破损更为严重,秦皇岛麦芽公司按哈尔滨分厂0.9%的经验值处理损耗明显不足,但苦于没有更科学和准确的破损数据,因此,账面库存数据一直未作调整。
2、2013年12月24日,龙垦麦芽公司、秦皇岛麦芽公司和秦皇岛中轻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根据麦芽品种、存储位置等抽样,对秦皇岛麦芽公司的库存麦芽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容重和损耗检测,实测的四个仓8#、12#、20#、24#的破损数据分别为1.934%、3.69%、1.53%、2.09%。实测破损的最小值1.53%,仍比秦皇岛麦芽公司财务历年处理损耗的经验值0.9%多0.63%,而麦芽盘亏1,723.3吨约占历年累计产销量25万吨的0.68%。
因此,秦皇岛麦芽公司麦芽盘亏1,723.3吨,应为历年财务处理损耗经验值0.9%的不足部分,为合理损耗。现将盘亏麦芽1,723.3吨含税金额6,233,339.81元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作为盘亏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待查明详细盘亏原因后,再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五、鑫亚公司盘亏等损失30,312,782.15元
(一)存货盘亏等损失3,021.14万元
1、原麻盘亏损失35.49万元
2014年末库存原麻账面数量1041.946吨,账面金额2,543.59万元,实际盘点数量1,027.505吨,账面金额2,508.1万元,盘亏数量14.441吨,盘亏金额35.49万元。该盘亏数额是鑫亚公司从青枫亚麻公司代保管库中交接时发现的,由于双方处于经济纠纷中,待进一步查明盘亏原因。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按盘亏金额35.49万元作为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2、亚麻纱盘亏损失607.37万元
2014年末库存亚麻纱账面数量204.83吨,账面金额899.66万元,实际盘点数量66.92吨,账面金额292.29万元,盘亏数量137.91吨,盘亏金额607.37万元。2013年5月之前,鑫亚公司大部分亚麻及亚麻纱、亚麻布都由青枫亚麻公司保管,鑫亚公司接收时,没有收到该部分存货,疑似被其私自出售,双方处于纠纷中,2013年对该部分存货比照一项债权计提了减值损失。现鑫亚公司已就此案起诉了青枫亚麻公司,但至今追索无果。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调整冲回2013年计提的减值损失607.34万元,2014年作为盘亏损失607.37万元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3、亚麻布盘亏损失1,599.04万元
2014年末库存商品账面数量2,802,593.82米,账面金额3,622.27万元,实际盘点数量1,613,760.62米,账面金额2,023.23万元,盘亏数量1,188,833.2米,盘亏金额1,599.04万元。该盘亏情况及处理与上述亚麻纱相同,调整冲回2013年计提的减值损失1,599.04万元,2014年作为盘亏损失1,599.04万元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4、库存过期及盘亏商品损失1.21万元
2014年末鑫亚公司库存商品中有机超市账面数量1,430(瓶、袋、盒、箱),账面金额3.73万元。
(1)2014年末盘点上述商品过期合计数量727(瓶、盒、袋、箱),金额0.81万元。
(2)盘亏商品数量141(瓶、袋、盒、箱),盘亏金额0.40万元。
有机超市及哈分公司转入过期及盘亏库存商品金额合计1.21万元。
5、抵账酒盘亏损失11.34万元
2014年末库存抵账酒账面数量6,537瓶,金额220.11万元。2014年末盘点抵账酒数量6,055瓶,金额208.77万元,盘亏数量482瓶,盘亏金额11.34万元。
6、煤炭盘亏损失496.66万元
鑫亚公司子公司黑龙江亚德经贸有限公司库存煤炭账面数量41,660.93吨,金额1,879.65万元。其中:从哈尔滨志才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才公司”)购入煤炭数量9,714.1吨,金额356.04万元,从方正县海翔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海翔”)煤购入数量31,946.83吨,金额1,523.61万元。
(1)由于志才公司在还款计划中已将356.04万元作为债权偿还,经鑫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对9,714.1吨煤炭冲暂估入库,增加志才公司的债权,冲回2013年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106.96万元。
(2)从方正海翔购入煤炭账面余额31,946.83吨,其中按照合同和业务确认销售给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1,532.9吨,金额612.98万元,库存剩余10,413.93吨煤,金额496.66万元,经盘点已无实物存在。已将21,532.9吨煤炭按照销售合同和业务确认的价格做销售处理。对于盘亏10,413.93吨煤炭,全额冲回2013年已计提煤炭的跌价准备417.18万元,同时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企业的现实状况, 2014年按盘亏金额496.66万元作为盘亏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7、原材料盘亏损失11.21万元
2014年末鑫亚公司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丰公司”)库存原材料账面金额74.02万元,实际盘点金额为62.81万元,盘亏“原材料”(包括输送机、钢筋帘等22项)11.21万元。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2014年将盘亏损失11.21万元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8、玉米盘亏损失258.82万元
2014年末玉丰公司库存玉米账面数量1,327.39吨,金额258.82万元。
2012年12月份玉丰公司与九三集团哈尔滨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集团”)玉米购销发生的业务,据玉丰公司业务人员称是为支付九三集团的保证金,导致账实不符,2013年对该部分存货比照一项债权计提了减值损失,至今仍未追回。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调整冲回2013年计提的减值损失258.82万元,2014年作为盘亏损失258.82万元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二)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10.14万元
1、强生公司盘亏净损失1.31万元
2014年末鑫亚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市强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固定资产账面数量25台,账面原值39.28万元,累计折旧18.69万元,净值20.59万元。
实际盘点数量17台,原值34.81万元,累计折旧15.53万元,净值19.28万元。盘亏数量8台,原值4.47万元,累计折旧3.16万元,净值1.31万元。
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2014年按盘亏固定资产净值金额1.31万元作为盘亏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2、玉丰公司盘亏净损失7.61万元
2014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3,276.84万元,盘亏金额为7.61万元(净额)。其中:建筑物1.14万元、机器设备6.33万元、办公设备0.14万元。
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2014年将盘亏损失7.61万元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3、鑫亚总部盘亏净损失1.22万元
(1)2014年末鑫亚公司总部固定资产账面办公设备数量231台,账面原值106.16万元,累计折旧91.05万元,净值15.11万元。实际盘点数量223台,原值101.21万元,累计折旧87.10万元,净值14.12万元。盘亏数量8台,盘亏原值4.93万元,累计折旧3.94万元,盘亏净值0.99万元。
(2)2014年末鑫亚公司固定资产账面机器设备数量11台,账面原值27.46万元,累计折旧11.07万元,净值16.39万元。实际盘点数量10台,原值27.03万元,累计折旧10.87万元,净值16.16万元。盘亏数量1台,盘亏原值0.43万元,累计折旧0.2万元,盘亏净值0.23万元。
为了反映该笔业务的损失,体现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及企业现实状况,2014年按盘亏固定资产净值1.23万元作为盘亏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友谊等分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农业分公司认真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
一、友谊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新农村建设规划、自然环境(地下水位)、设计标准以及机械设备的快速更新造成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达不到作业质量标准、资产使用年久等因素影响,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清理的毁损报废、盘亏、提足折旧的房屋、机井、晒场台面等固定资产损失23,817,814.40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27,559,892.71元、累计折旧103,721,078.31元、减值准备21,000.00元)。
二、七星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建三江民用机场建设、建三江至抚远高速公路建设及作业站整体搬迁建设等原因,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将要拆除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2,969,133.99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2,199,816.01元,累计折旧9,230,682.02 元)。
三、八五二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因新农村建设规划、自然环境(地下水位)、设计标准以及机械设备的快速更新造成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达不到作业质量标准、使用年久等因素影响,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清理的毁损报废、盘亏的房屋、机井、晒场台面等固定资产损失14,357,521.86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44,716,189.84元,累计折旧30,358,667.98元)。
四、八五六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拟对提足折旧、盘亏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72,958.51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013,282.00元,累计折旧940,323.49元)。
五、庆丰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管理区作业站的修理间、材料库、晒场台面等提足折旧的、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1,889,072.15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7,265,468.85元,累计折旧14,726,126.18元,已提减值准备650,270.52元)。
六、兴凯湖分公司通过对资产清查,经分公司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拟对已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报废毁损的办公设备、机器机械固定资产损失352,174.23元进行核销(其中资产原值1,585,033.00元,累计折旧1,223,456.30元,净值361,576.70元,已提资产减值9,402.47元)。
上述资产损失净额43,458,675.14元,决定进行当期核销。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15日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23日下午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15日
(六)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1 |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否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1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15日,所有于股权登记日当天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进行登记。
(一)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5年1月20日以前将上述资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二)登记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五、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15:00至2015年1月23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二)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三)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联 系 人: 赵义军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于2014年12月3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1月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史晓丹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固定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了盘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提高经营效益,公司拟将下属 14家农业分公司的部分仓库及机械设备等资产出租给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截至2013年12月31日,这些资产原值合计106,077,803.92元,净值合计57,733,527.08元,年折旧额为4,720,603.55元。该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按照折旧及税费等因素计算,拟定年租赁费合计7,219,142.57元,租期期限为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垦丰种业系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新华分公司出租固定资产的议案。
新华分公司为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拟将现代农业科研中心5楼3间房屋出租给新华农场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期限1年,年收租金45,000元(300元/平方米)。本次出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了真实反映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1,320.84万元,其中:农业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2.55万元;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122.66万元;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5,291.52万元;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174.11万元。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将减少2014年度利润总额31,320.84万元。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充分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