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8日(星期四)下午14时,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7日—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7日15:00至2015年1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号丽鹏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鲲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07,767,5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7,389,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7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77,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554,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176,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77,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46%。
2、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1.1提名汤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107,389,73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1.2提名秦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107,389,73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1.3提名秦书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107,389,73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5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4%;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0%;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1,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72%;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8%;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5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4%;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0%;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1,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72%;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8%;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5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4%;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0%;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41,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72%;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8%;弃权20,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