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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2015-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拓电子”或“乙方”)于2012年11月12日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华电视”或“甲方”)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签署重大合同公告暨复牌公告》。由于原合同到期,经过协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中国新华电视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华电视”或“丙方”)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截至目前,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履行情况如下:乙方获得甲方下达的第一批订单总金额预计为1,225.00万元,包括户外LED显示屏价款1,125.00万元和一套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价款100.00万元,乙方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第一批订单的预付款367.50万元。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的调试安装已完成,并通过使用验收。LED显示屏体的制造安装工作正在推进中,其中一块LED显示屏体已完成安装,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余LED显示屏体待收到甲方的安装通知后予以安装。

      目前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已到期,经过协商,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与中国新华电视及前海新华电视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鉴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履行缓慢,采购方中国新华电视根据其经营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下达订单,在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二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采购订单的数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补充协议二为框架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治、经济、法规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三)由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四)如果实际所下订单金额巨大,将对公司的产能、资金周转、内部管理、员工招聘和培训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能否顺利执行上述订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CNC Holdings Limited

      中文名称: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开曼群岛

      主 席:张浩

      法定股本:500,000,000元港币

      主要业务:水务工程服务,电视播放业务及大型户外显示屏广告业务。

      2、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陈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广告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

      中国新华电视(股票代码:8356)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前海新华电视为中国新华电视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新华电视及前海新华电视两家公司与奥拓电子均无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经协商,同意将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甲方、乙方及丙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的全部约定。

      补充协议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每块显示屏面积以现场设计安装确定的尺寸为准,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采购订单的数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其总金额。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其他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五、律师专项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补充协议二的签署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真实;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合法资格;《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充协议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