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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强化私募债
    风险防控要求
    2015-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枫林

      

      日前,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范围明显收窄,目前在私募债发行上常见的银行贷款借道出表操作将遭遇严重挑战。同时,根据2014年私募债违约事件中的一些共有特点,《通知》提高了对担保机构代偿责任的细化要求。

      根据《通知》,以下三类投资者不再是私募债合格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及有限合伙企业。

      此前,《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中则将投资者范围限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成为合格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各项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当前对于金融产品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则无限制。

      一位私募债业务资深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在上述三类投资者禁入新规中,前两项旨在杜绝私募债违约风险向个人投资者蔓延。而禁止金融产品及有限合伙企业以全部资金购买单一私募债,则旨在限制目前流行的银行信贷借私募债通道出表业务。

      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当前不少私募债发行后由银行自营或理财资金全盘对接。本质上是发行人与银行就融资需求达成一致后借道私募债显示出表目的。而按照《通知》新规,此类操作将无法进行。券商人士预测,未来管理银行理财资金的券商资管专项计划将成为私募债的主要买家,配置时也应主动配置多只债券。

      同时,针对目前私募债信用事件中担保方履职不到位的现象,交易所在《通知》中强化的细节监管要求。

      根据《通知》,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日10 个工作日前将当期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专户,否则,担保人应在私募债券付息日5 个工作日前,将当期应付利息全额的剩余部分存入偿债专户;发行人应在到期日前30 日将不低于代偿本金20%的资金存入偿债专户,否则担保人应在到期日5 个工作日前将代偿款存入偿债专户;若出现了违约,担保人应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

      对于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承销商应在尽调中核查担保公司业务资质、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等,并事先与当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据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姜超统计,2014 年发生的5 起私募债信用事件中,有4 起出现了代偿风险。13 中森债出现兑付危机的导火索便是媒体曝出其担保方中海信达可能不会为其履行代偿责任;12 金泰债的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12 津天联和13 华珠债的担保人海泰担保和中海信达均无法履行担保义务而致债券违约。

      姜超认为,私募债新规可视为与证监会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行动一脉相承。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新规,实施投资者分层制度;上交所发布了新的投资者适当管理暂行办法,沪深两交易所均实行了债券风险警示制度;中国结算公司则发布质押式回购新规并多次下调相关债券的标准券折扣系数。上述行动主要目的之一便在于防范交易所债券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