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证券代码:600469 证券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1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于 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通字138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3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豫证监处罚字[2015]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河南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河南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30.28元。
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54.34元。
(二)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196.0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434,403.91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19.62元。
风神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对风神股份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豫证监处罚字[2015]1号)将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就河南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河南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河南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河南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公司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