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6日证监
许可[2008]33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26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4年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及金融衍生品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
本基金将香港区域列为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北美、欧洲、日本和日本之外的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东欧、中东和南亚等新兴市场。
五、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充分使用由上至下、由下至上和横向推进的投资策略来使组合效率最优化。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只会在适当的时候用来规避外汇风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
1、含双层资产配置的由上至下的策略
本基金以香港区域作为全球化资产配置的核心,将基金资产在全球证券市场中动态进行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全球经济发展态势、各区域市场环境及政治、经济前景的分析进行区域资产配置。本基金的中立配置为40%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和60%投资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该中立配置将6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可以分散单一市场风险,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将40%的基金资产配置于香港市场,可以在较高安全边际的基础上追求高成长市场的投资收益。如果全球宏观经济以及上述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面出现变动和调整,本基金将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对该中立配置进行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
为了加强短期表现并防止过度波动,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影响各投资品种吸引力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因素,积极地调整配置在香港证券市场和香港以外的全球证券市场的资产权重。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盈利成长、股票市场估值、流动性、政治稳定性、政府政策、市场投资主题和投资者情绪等。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市场及香港区域市场间比较和评级,同时也会和过往的历史趋势比较。
当对香港证券市场前景的评估变得相对谨慎时,本基金将加大近期有更好稳定性的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反之则降低全球证券市场的配置权重。
2、由下至上的双聚焦选股模型策略
本基金的香港投资组合由上市交易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构成。被以下任何一个选股模型选中的股票将被纳入股票池中。
(1)传统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传统模型将持续地选择高质量的公司。此模型大量依赖微观研究,通过反复筛选来识别广泛领域内的最佳股票,筛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①易切入性筛选;
②质量筛选;
③公司基本面选取;
④战略偏向选股。
(2)催化选股
基金管理人的催化选股模型将持续寻找公司核心能力转型。此模型也大量依靠微观研究,用于识别由下列催化剂因素带来的量子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①重新战略定位;
②资产调整;
③购并事件;
④蜕变;
⑤结构改革;
⑥财务重整;
⑦其他重要因素。
3、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策略
本基金运用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工具间接地构建全球投资组合。双“雷达”搜寻的横向推进的策略包括基金选择及投资顾问选择。一个“雷达”搜寻是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的流动性、历史业绩和费率结构等多个条件选择最好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另一个“雷达”搜寻是指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适当的条件下不再为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选择投资顾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候选投资顾问来执行。
横向推进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目标与分析结果预先建立多因素匹配模型,将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逐一与该模型匹配,找出符合条件的投资组合或者有能力构建目标投资组合的投资顾问,从而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并提升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水平。
(1)基金选择
本基金将投资的基金或基金组合,应符合本基金的战术要求及以下几个条件:
①所投地域、市场、行业、风格、主题或所投地域货币等必须和基金管理人对前景的评估紧密一致;
②基金规模必须足够大,交易必须足够频繁以满足好的流动性的需要;
③过往的业绩表现必须在一个市场周期中有正面的增值回报;
④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应该超过同业标准;
⑤所投资的市场不应该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相冲突和严重重复;
⑥每天进行净资产值评估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验证。
基金管理人将会将基金组合置入合格基金名单上,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基金的需求作相应的调整。
(2)投资顾问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的目标投资范围、风格和限制来挑选合适的投资顾问。这将通过制定一整套标准以审核潜在候选人来执行。具体衡量标准如下:
①机构的历史表现和最近的发展方向;
②管理资产规模和产品范围;
③投资管理团队的声誉;
④客户结构和管理基金的种类;
⑤投资业绩记录;
⑥风险控制和合法记录;
⑦系统/法律支援和运作能力。
除了审核当前状况,我们还关注其稳定性、方向趋势和以上标准的近期变化情况。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规避外汇风险
本基金不会在外汇汇率波动上投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用货币衍生品、远期合约、掉期交易等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仓位依境外投资头寸而定。对于没有流动性对冲工具的货币而言,经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会采用交叉保值的策略。
(2)规避市场风险(Beta)
当本基金所投资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指数衍生品(波动率较小的一篮子股票),而非个股衍生品,来规避投资组合的风险。此外,在决定衍生品的占比时,基金管理人会参考衍生品的综合敏感度并持续监控。
(二)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香港股票选择、全球市场的基金选择以及投资顾问挑选。
所有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和采用在投资策略部分列举的交叉评估方法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法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定;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术资产配置来决定在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会促发香港上市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买卖、公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区域、风格和主题等偏好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合格名单及权重。被聘任的投资顾问将定期地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这个模型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3)为了同基金管理人的宏观及行业分析结论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将调整香港投资组合的构成和权重,此调整会根据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选股和催化选股模型不断更新的股票池来操作。当股票从股票池中剔除或基金从可选的第三方基金名单中退出(通常由于变差的股票或基金质量的原因)将促使我们作被动决策。在这些情况下,下一个最合格的替代股票或基金将被甄别并作替换。以上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三)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投资限制”所述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4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60%+香港恒生指数(Hang Seng Index)×4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S&P Global BMI覆盖全球52个市场的11,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26个发达市场和26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97%的市值。在几家国际指数提供商中,S&P Global BMI在保持同一编制方法的前提下,拥有最长的历史记录,同时更广泛的代表了全球市场的走势,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资产大于60%的资产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公募基金,既包括发达市场,又包括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S&P Global BMI×60%是本基金全球范围内公募基金投资组合的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的成分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自2006年9月11日纳入中国内地国企H股。恒生指数下设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产和工商业,囊括所有的成分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不高于40%的资产投资于香港市场。恒生指数既有长期的历史纪录,又合理地反映了大中华地区主要股票的市场表现,为市场普遍接受。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指数×40%是本基金香港股票投资组合适当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
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视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资顾问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日前6个月中投资境外基金的管理费率、营运费率、销售费率情况
本基金所投资的GAM Star China Equity Fund 收取的管理费率为0.15%,销售费率为0,营运费率为0.29%;MFS US Research Fund收取的管理费率为0.85%,销售费率为0,营运费率为0.15%。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为0.5%,且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19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特定资产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涛先生,硕士学历;曾就职于WorldCo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证券投资工作;并曾就职于Binocular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工作;并曾就职于Evaluserve咨询公司,曾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2007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11年5月11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9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谢礼文先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1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瑞麒先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自2010年8月5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周毅
委员:乐育涛、陈悦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乐育涛先生,详见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陈悦先生,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国泰君安(香港)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历任研究员、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68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十三、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2,541.5亿美元,资本总额为190.9亿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55.2亿美元,至于资本充足比率更达16.8%。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理财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及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亚洲投资人杂志」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年服务提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並在2013年荣获《 银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香港区最佳银行奖」以及财资杂志(The Asset) 颁发资产服务奖项之「最佳QFII托管银行奖」。
■ ■ ■
截至2013年12日31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6,896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仕雄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十七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及营销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40)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4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52)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5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5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下转91版)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