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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1月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李端升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李端升

      委员: 张忠义、周培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张芳

      委员:曹贤庆、李端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5-004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公司对2003年8月22日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于2007年8月27日与同煤集团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于2011年8月11日与同煤集团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二)》进行修订,对租赁范围、租金、双方权益义务等做出调整,并重新签订房屋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同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的租赁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4、此项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办公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 张有喜

      注册资本:17,034,641,600.00元

      主营业务:煤炭生产及销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9,137,287万元,净资产3,908,434万元,营业收入19,928,050万元,净利润-97,465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范围、租金

      公司租赁同煤集团四处房产,总建筑面积共为31,260.47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12,711,477.6元的租金(已含物业管理费)。

      明细表如下:

      ■

      2、租赁期限

      5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3、租金支付

      公司每半年向同煤集团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二分之一。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同煤集团房产用于日常办公使用,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整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3、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