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68 证券简称:西部矿业 编号:临2015-001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月19日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1月17日发行的2011年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1年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1西矿01(122061)、11西矿02(122062)。
3. 发行主体: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 各品种的期限和规模: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两个品种,各品种发行规模均为20亿元。
5.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0%,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起息日:2011年1月17日。
8. 付息日:
5年期品种: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年期品种: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 兑付日:
5年期品种: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年期品种: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信评委函字[2014]跟踪075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 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西矿01”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0西矿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11西矿02”票面利率为5.30%,每手“11西矿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
2. 本次付息日:2015年1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西矿01”和“11西矿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西矿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0元(税后),每手“11西矿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2.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西矿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0.0元(含税),每手“11西矿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3.0元(含税)。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券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西矿01”和“11西矿02”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西矿01”和“11西矿02”的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11西矿01”、“11西矿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账号:105000001101)),用途填写“11西矿01纳税款”、“11西矿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本次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
联系人:李兴财
联系电话:0971-6123888-6177
传真:0971-6123888-6065
2.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黄澧博
联系电话:010-5832 8762、010-5832 8975
传真:010-5832 876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附件:“11西矿01”、“11西矿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0日
附件:
“11西矿01”、“11西矿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