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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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南京永升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技术咨询、投资管理及实业投资。
最近两年及一期,南京永升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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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为未审数据
5、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永升除持有奥特佳6.85%的股权外,其他主要控股、参股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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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光大资本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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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1)光大资本设立
2008年11月7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出资20,000万元设立光大资本,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光大资本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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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增资
2009年11月20日,光大资本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光大证券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光大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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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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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光大资本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管理。
最近两年及一期,光大资本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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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光大资本除持有奥特佳5.00%的股权外,其他主要控股、参股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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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湘江投资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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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2009年6月30日,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出资200,000万元设立湘江投资,并取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湘江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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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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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湘江投资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债券投资。
最近两年及一期,湘江投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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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1-9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湘江投资除持有奥特佳5%的股权外,其他主要控股、参股主要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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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南京长根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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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18日,徐博源、黄婉茹2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南京长根,其中徐博源认缴出资900元,黄婉茹认缴出资100元。同日,南京长根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013年12月24日,南京长根新增易丰收等46名合伙人,各合伙人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2013年12月30日,南京长根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014年11月11日,宋会明将其持有的227,052元出资额转让给张艳丽,各合伙人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同日,南京长根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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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长根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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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要主财务指标
南京长根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
最近两年及一期,南京长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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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为未审数据
5、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长根除持有奥特佳3.22075%的股权外,无其他控股、参股企业。
(九)南京奥吉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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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18日,吴星宇、冷泠2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吉,其中吴星宇认缴出资900元,冷泠认缴出资100元。同日,南京奥吉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013年12月24日,南京奥吉新增刘善通等31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2013年12月31日,南京奥吉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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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奥吉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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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南京奥吉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
最近两年及一期,南京奥吉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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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为未审数据
5、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京奥吉除持有奥特佳1.82925%股权外,无其他控股、参股企业。
(十)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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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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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宏伟投资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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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5日,田红军、郑华伟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宏伟投资。同日,宏伟投资取得了由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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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伟投资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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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合伙人基本情况
宏伟投资的合伙人为田红军、郑华伟,其基本情况如下:
(1)田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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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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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宏伟投资自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宏伟投资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尚无财务数据。
6、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伟投资无其他控股、参股企业。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交易对方王进飞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余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王进飞、王艳妍、庄红专、郁亮华、蒋建中由公司控股股东帝奥集团推荐,3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非职工监事,在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后,由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其中,总经理王进飞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总经理王进飞向董事会提名庄红专、郁亮华、郑维龙任副总经理,姚剑任财务总监,郑维龙任董事会秘书。
本次交易对方王进飞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除此外,其他交易对方北京天佑、江苏金淦、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完成后,除王进飞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拟向上市公司推荐两名董事。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对方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何斌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京天佑、江苏金淦、王进飞、世欣鼎成、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湘江投资、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及何斌持有的奥特佳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以2014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266,500万元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65,000万元。
二、奥特佳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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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奥特佳历史沿革
奥特佳的前身为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注册成立,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汽车空调压缩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奥特佳自成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一)奥特佳冷机设立及出资情况
1、公司经批复成立情况
2000年4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批复》(宁秦外资字(2000)第4号),同意由江苏航空、香港肇丰、禄口机场、珠海三金、龙山集团、丹徒三强、南京振德等7方共同出资设立奥特佳冷机。由于丹徒三强与南京振德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方协商丹徒三强、南京振德应出资部分各39.91万元由江苏航空代为持有。2000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宁[秦]外经资字[2000]第4号),同意江苏航空、香港肇丰、禄口机场、珠海三金、龙山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奥特佳冷机。
奥特佳冷机于2000年5月12日取得了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并于2000年5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奥特佳冷机设立时,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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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期出资情况
根据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天业新验[2000]23号):截至2000年6月12日,奥特佳冷机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一期出资合计3,738,792.28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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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0年5月29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江苏航空将其认缴奥特佳冷机股权中现金出资的14.96%股权转让给禄口机场。
2001年2月15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江苏航空将其认缴奥特佳冷机股权中已出资部分9.72%转让给禄口机场;尚未出资的现金出资部分中4.41%转让给禄口机场,3.31%转让给香港肇丰;技术出资部分2.76%股权从奥特佳冷机退出。
2002年6月13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由南京三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强”)认购江苏航空退出的2.76%的股权;江苏航空将其原代丹徒三强所持2.76%的股权转让给南京三强,将其原代南京振德所持2.76%的股权转让给南京深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深乾”)。
江苏航空股权退出及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经南京市秦淮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修改合同章程的通知》(宁[秦]外经资改字[2002]第12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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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资缴足情况
根据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天业验[2002]1475号):截至2002年7月16日,奥特佳冷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合计1,072.13万美元,连同第一期出资奥特佳冷机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446万美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246.45万美元,以无形资产出资199.55万美元。 至此,奥特佳冷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1,446.00万美元全部到位。
(二)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年8月1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龙山集团将其所持2.76%的股权转让给香港肇丰。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经南京市秦淮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修改合同、章程的通知》(宁秦外经资改字[2005]第83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批复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冷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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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6年8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转让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苏国资复[2006]139号),同意禄口机场将其所持奥特佳冷机49.29%的股权全部转让。
2007年12月14日,奥特佳冷机召开董事会,同意禄口机场、南京三强、珠海三金、南京深乾分别将其所持奥特佳冷机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肇丰,转让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007年12月17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49.29%股权转让成交的确认》(苏产交[2007]035号)。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的批复》(宁府外经贸资审[2007]第024026号),同意香港肇丰受让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12月18日,奥特佳取得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宁府资字[2000]3657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肇丰持有其100%的股权。
(四)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8年2月19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香港肇丰将其所持100%的股权转让给奥特佳(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香港”)。2008年3月20日,香港肇丰与奥特佳香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修改章程的批复》(宁府外经贸资审[2008]第040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批复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香港持有奥特佳冷机100%的股权。
(五)第一次增资
2010年7月15日,奥特佳香港出具《股东决定》,同意奥特佳冷机注册资本由1,446万美元增加至2,046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奥特佳香港以货币资金出资。上述增资事宜经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宁投外管[2010]83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批复确认。
根据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兴瑞验字(2010)第1320号):截至2010年8月4日,奥特佳冷机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本次增资完成后,奥特佳冷机注册资本增加至2,046.00万美元,奥特佳香港持有公司100%股权。
(六)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年1月24日,奥特佳香港出具《股东决定》,决定将其所持奥特佳冷机4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天佑,52.15%的股权转让给江苏金淦。同日,转让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经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宁投外资批[2013]第03001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宁府合资字[2000]3657号)批复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冷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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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3年10月29日,奥特佳冷机董事会同意奥特佳香港将其所持7.85%的股权转让给南京永升。同日,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经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宁投外资批[2013]第02078号)批复确认。
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冷机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031号):奥特佳冷机注册资本2,046万元美元按入账时汇率折合为16,065.16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冷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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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二次增资
2013年12月15日,奥特佳冷机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未分配利润转增。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51302号),奥特佳冷机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本次增资完成后,奥特佳冷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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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24日,奥特佳冷机召开股东会,同意江苏金淦分别将其所持1.77875%、1.27125%、1.24780%、1.00000%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长根、南京奥吉、王强、南京永升;南京永升将其所持1.44200%、0.55000%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长根、南京奥吉。同日,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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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奥特佳冷机名称变更为“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4日,奥特佳召开股东会,同意北京天佑将其所持10%的股权转让给王进飞;江苏金淦分别将其所持10%、5%、5%、0.10722%的股权转让给世欣鼎成、光大资本、湘江投资、何斌。同日,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12月9日,奥特佳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江苏金淦、北京天佑)及受让方(王进飞、世欣鼎成、光大资本、湘江投资、何斌)均分别进行了访谈核查,根据相关访谈纪要,本次股权转让均为真实,本次股权受让方王进飞、世欣鼎成、光大资本、湘江投资、何斌与本次股权转让方江苏金淦、北京天佑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永明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受让相关股权的资金为自有/自筹资金。
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分别出具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系双方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作价公允,真实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之情形。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转让双方均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义务,该次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特佳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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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奥特佳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性的确认情况
2010年8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0]104号)确认:奥特佳公司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更真实有效,产权关系清晰,其中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了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奥特佳控制关系
(一)奥特佳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奥特佳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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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奥特佳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永明直接持有北京天佑80%的股权,北京天佑持有江苏金淦100%股权。张永明通过北京天佑和江苏金淦可以控制奥特佳表决权的比例为56.74%,为奥特佳的实际控制人。张永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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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奥特佳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奥特佳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一)奥特佳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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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奥特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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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奥特佳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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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奥特佳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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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龙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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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奥特佳长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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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奥电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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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天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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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奥特佳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4年9月30日,奥特佳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共6处,取得方式均为自建,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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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9月30日,奥特佳及其子公司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账面价值为10,258.30万元。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4年9月30日,奥特佳及其子公司拥有8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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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龙之星以其拥有的“浙龙国用(2013)第0172号”、“浙龙国用(2013)第19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1,715万元额度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
注2:浙江龙之星以其拥有的“浙龙国用(2014)第09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1,300万元额度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
(三)商标
截至2014年9月30日,奥特佳共拥有21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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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第21项商标注册地为美国。
(四)专利
截至2014年9月30日,奥特佳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有效授权专利124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51项、外观设计62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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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奥特佳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主要负债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奥特佳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下转4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