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在中国证监会拟推出行政和解试点的基础上,行政和基金的管理、使用、补偿程序、监督机制等规则日前明确。昨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和解金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近期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按照试点要求,证监会负责制定行政和解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则,同时会同财政部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据此,证监会针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起草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已于2014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和解金办法》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规则,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原则,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的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监督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和解金办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最大程度体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包括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
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并可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做出妥善安排。
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保护基金公司的补偿工作,发挥专业优势,简化补偿程序,缩短补偿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二是,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包括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
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报证监会备案,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情况要依规定公开,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上缴国库,以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坚决执行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的制度原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行政和解金制度是行政和解试点的核心制度,直接关系到受损投资者获取补偿的实际效果,证监会和财政部将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和解金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