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5-001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全林先生、李明华先生、何雪英女士、陈群英女士、沈彩凤女士的通知,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持股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全林先生、李明华先生、何雪英女士、陈群英女士、沈彩凤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6,386.336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9.75%。其中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0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44,164.11万股)的46.42%;陈大魁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全林先生、李明华先生、何雪英女士、陈群英女士、沈彩凤女士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3,328.00万股、2,146.0837万股、200万股、40万股、62.28万股、58.7416万股、11.05万股、40.1814万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886.336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44,164.11万股)的13.33%。
陈大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2%,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
陈大魁先生和陈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和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和陈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根据上述承诺,陈大魁先生和陈健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陈大魁先生和陈健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等承诺还在继续履行中。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其余一致行动人未曾作出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2、减持目的: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股票的流动性。
3、减持期间:自2015年1月14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
4、拟减持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将不超过3,500万股,减持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7.9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拟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三、其他事项:
1、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后,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3、公司将督促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