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0683 股票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01
债券代码:112056 债券简称:11远兴债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18日发行的2011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远兴债”)将于2015年1月19日支付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的利息。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16日,凡在2015年1月16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远兴债(112056)。
3、发行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1远兴债”票面利率为8.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在2015年12月5日、12月11日、12月12日分别三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8.00%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1月1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1远兴债”于2012年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远兴债”的票面利率为8.00%,每1手“11远兴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16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1月19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1月1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远兴债”持有人。2015年1月1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创业大厦B座16层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贺占海
联系人:纪玉虎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