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增加上海银行为南方产业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产业活力”)的代销机构。
从2015年1月13日起,投资人可前往上海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南方产业活力基金的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遵循上海银行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上海银行客服电话:95594
上海银行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南方基金关于理财金H新增
诚浩证券设置交易佣金为零的
提示性公告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以下简称“理财金H”;交易代码:511810)已于2015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为广大投资人提供服务,我公司与部分证券公司沟通,了解了部分证券公司对理财金H交易佣金的设置情况。截至2015年1月13日,我公司了解到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浩证券”)已将理财金H的交易佣金设置为零。 现就有关交易费用事宜提示如下: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免收取包括理财金H在内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暂免收取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
2、 考虑到理财金H的产品特征,部分证券公司对于理财金H的交易佣金费率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
3、截至2015年1月13日已将理财金H的交易佣金设置为零的证券公司名单提示如下(证券公司按字母顺序排序):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佣金设置具体情况以各证券公司系统为准
4、如其他证券公司佣金设置的具体操作需要我公司协助,可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99-8899)。我公司将继续与其他证券公司加强沟通,根据了解到的情况陆续向投资人发布提示公告。
5、 投资人也可通过已成为理财金H一级交易商的证券公司申购赎回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一级交易商名单可参见2014年12月29日披露的《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风险提示:
1、本提示公告的内容系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已经了解到的情况编制,仅作为公司客户服务内容,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及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做出的承诺。
2、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对理财金H交易佣金费率不定期进行调整,投资人对此若有疑问请咨询相关证券公司客服热线。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