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蒙发利 证券代码:002614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发利”或“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 10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3.00%,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2.77%,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7.41%。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12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6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60% |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37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73元的50%确定,为每股7.37元。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经营团队。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曾建宝 | 董事 | 30 | 0.08% |
魏罡 | 董事、副总经理 | 20 | 0.06% |
高兰洲 | 董事 | 15 | 0.04% |
陈淑美 | 副总经理 | 62 | 0.17% |
李巧巧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 | 0.08% |
苏卫标 | 财务总监 | 30 | 0.08% |
崔洪海 | 副总经理 | 10 | 0.03%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核心团队(55人) | 803 | 2.23% | |
首次授予合计(62人) | 1000 | 2.77% | |
预留 | 80 | 0.23% | |
总计 | 1080 | 3.00% |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9、蒙发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蒙发利、本公司、公司 | 指 |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优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量;完善蒙发利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子公司的核心经营团队。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内任职并已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激励对象中,邹剑樵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的近亲属,李四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五令先生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蒙发利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08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2.77%,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000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7.41%。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曾建宝 | 董事 | 30 | 0.08% |
魏罡 | 董事、副总经理 | 20 | 0.06% |
高兰洲 | 董事 | 15 | 0.04% |
陈淑美 | 副总经理 | 62 | 0.17% |
李巧巧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 | 0.08% |
苏卫标 | 财务总监 | 30 | 0.08% |
崔洪海 | 副总经理 | 10 | 0.03%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核心团队(55人) | 803 | 2.23% | |
首次授予合计(62人) | 1000 | 2.77% | |
预留 | 80 | 0.23% | |
总计 | 1080 | 3.00%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权益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锁定期与解锁期
1、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
2、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6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锁 |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60% |
3、锁定期和解锁期内的其他规定
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股份锁定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73元的50%确定,为每股7.37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达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分年度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公司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率不低于3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率不低于30%; |
“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于上述解锁安排的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1)对于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届时根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
X≥60 | X/100 |
X<60 | 0 |
(2)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其业绩完成率(Y,0≤Y≤100%)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业绩完成率(Y) |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
Y | Y |
根据《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授予日授予权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108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136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5年3月中旬授予权益,则2015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 限制性股票成本(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万元) |
1080 | 3136 | 1045 | 1045 | 1046 |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程序
1、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深圳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草案的规定回购并注销: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⑤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附则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12日